P2P暴雷后,很多网贷平台的负责人面临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判刑的风险,那么,P2P刑事判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一、P2P刑事判刑的法律依据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应俊律师介绍,依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且是在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依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以高息或变相高息方式吸收存款,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傅应俊律师说,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很难区分,形式上看都是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定金融机构从事的违法行为,但两者最大的区别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否则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的量刑比后者重得多。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刑期是十年。
P2P平台有时也可能触及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二、律师简介
傅应俊,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凯核心创始人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2003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先后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傅应俊律师作为我国较早的一批资本律师为数十余家私募机构及金融企业提供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了私募机构的设立、登记,基金产品的发行、投资、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引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内控、管控流程、各项风险控制制度及各类法律协议范本。
傅应俊律师先后为20余家私募机构出具过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帮助客户成功完成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服务过的客户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重庆、苏州、天津各大、中城市。
2018年,网贷平台暴雷后,信凯律师事务所傅应俊律师作为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法律顾问,曾草拟网贷平台退出章程,协助部分网贷平台平稳退出网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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