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有三个要点:
一、血酬就是以生命为代价从事暴力掠夺的收益
二、当血酬大于成本时,暴力掠夺发生
三、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
吴思
1.元规则: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对于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2.匪变官: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官变匪: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匪变民: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民变匪: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变法改制: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3.官话通常比较好听,因为它所代表的正式规范考虑到了“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不太敢玩水。问题在于,水并不总能以洪水的形态出现,那是非常时期暴民造反的形态。当水被装在缸里,盛在桶里,倒在碗里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载舟覆舟的力量。这时候,官话不过是说说而已,当真去做便是自找亏吃,而多数人是不会自找亏吃的。于是,官话就有了糊弄人的意思,就成了一个贬义词,说官话者的形象难免受损。可是官场风波险恶,说官话不会让人抓住把柄,形象受损也要说下去。
4.抽水机规则:换一个比喻也可以叫“捕鱼规则”。或者,索性就叫“横规矩”。
抽水机的制造:“监察御史蒋钦向皇帝揭发说,昨天,刘瑾向天下三司官员索贿,每人1000两银子,甚至有要到5000两的。不给则贬斥,给了则提拔。全国都感到寒心,惟独陛下把他放在身边使用。这是不知道左右有贼,把贼当成心腹了·····请立刻杀刘瑾以谢天下,然后杀臣以谢刘瑾····”
5.实际上,最基层的毛渠系统恰恰是最稳定的,就好像基本建筑材料一样,不管建筑样式或表面装修如何如何随着权力分布的变化而花样翻新,基本构成总是秦砖汉瓦,永远是衙役们面对百姓时的那副抽水机嘴脸。
6.远远望去,县官的身份始终处于变迁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为黑白之间的不同灰度。至于灰到什么程度可以叫黑,灰到什么程度之前仍可算白,那是有命名权的人贴的标签,体现了他们的利弊权衡,与现实利害格局所“局定”的真实身份是两码事。
7.灰牢:非正式监狱的意思。这种模糊性正好开发出低成本伤害他人的权力。我们可以把灰牢定义为支持“潜规则”和“横规矩”的威慑手段。
不过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线,越过这道界线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伤害。这种反制能力正是维护权益边界的关键因素,即决定灰色界线位置的关键因素。
8.真正能阻止一些官吏成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级,也不是良心。把上级和良心糊弄好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分配损害。换句话说,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损害的人。
9.无论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压缩总要导致风险递增。随着对民间权利边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间的不公平感便积蓄起来,反弹或反抗的力量也积蓄起来。一旦找到一个相对薄弱的突破口,或者虽然没有找到突破口,却像陈胜吴广一样走到了绝境,像李自成一样被“灰枷”枷到没法活的程度,整个天下,无论是害人者还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担更大的损害了。
10.英雄很容易小看老百姓,最终被打败的却不是老百姓。毛泽东统帅这中国历史上最强大的力量,一路阳刚纯取攻势,既要清除小农,又要彻底改造人心,试图创造出一套新价值观和计算得失的方式。当时宣传得铺天盖地,灌输得无孔不入。不过二十多年,许多东西就好像《诗经》中的遥远故事了。
11.在任何时代的专制政府眼里,“聚众”都是重罪。《大清律例》规定:“抗粮聚众,或罢考、罢市至四五十人,为首者斩立决。”“如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者斩枭示”
12.英雄这种东西,本来就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之物,稳定的常规秩序中不需要英雄,也没有英雄的位置。
13.民众尽管没有固定的脸谱,却始终是理性的趋利避害集团。他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自己的利益是永恒的”。而这个利益的安排和变动又可以在社会制度的特征中得到解释。
14.硬伙企业——合伙对象都是那些很有害人本事或人家惹不起的硬家伙。
15.“合法伤害权”是官家安身立命的本钱。这种“官本”一旦“主义”起来,甚为蛮横,说什么便是什么,说多少便是多少,越过边界一味地自我扩张,如同李榕笔下的白员所显示的那样,官家的繁荣与商家的繁荣便直接呈现为反向关系。官本繁盛之处,良民简单再生产的本钱都被吞噬了,哪里还能长出别的主义?
随想
这已经是二读本书了,由于自身并没有长期的关注历史,对于文中的资料繁多而且详细的史料甚为佩服。对于历史,自己一直有一个观点就是,多读点历史并没有什么坏处,现实中发生的诸多事情只不过是历史现象的变种,历史是现实的映照。生活中的点滴乃至国家、世界的发展,都只是历史在现在的映照,历史经验何其可贵。
书中的关于“官命”和“百姓命”,不同人赎命的价格,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户部和刑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12000两;四品官,银5000两;五六品官,4000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2500两;贡生、监生,2000两;平人1200两。关于命价不同的问题,现在又何尝不是存在呢?在社会中的同命不同价,城市,农村,还是那么一以贯之。
而关于古代社会中的“灰牢”又何尝不是劳教制度呢?对于官阶明码标价,现在的纪委曝光以后,原来现在社会亦又何尝不是存在呢?如何能够避免历史的定律才是现代人们所应该思考的。
本来触动并不大,因为这种现象是根植于中国社会中,底层的百姓处处可见。但,仔细想想这种心态最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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