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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随想3: 马克思“商品和价值”概念的认识问题

《资本论》随想3: 马克思“商品和价值”概念的认识问题

作者: 宋剑平 | 来源:发表于2017-07-11 15:23 被阅读796次

(本人年近五旬,虽不是共产党员但忠诚信仰共产主义,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最高道德律。批判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精髓,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剃刀般的批判中我看到的了老人家对祖国深深的爱。我鄙视将理论当作教条、不许疑问的险恶用心。为了忠实记录我的学马心路,怀着谦卑之心,不怕前辈耻笑,斗胆敲键,更期望我这块小砖头得到老师们的修理。)

我不得不承认《资本论》的知识架构——概念形成和理论推导——言语表达之晦涩使我大费脑力,常使我想起不会游泳的我,掉进水里脚不着地时的感觉。挣扎中我发现马克思的“概念”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影响。例如:“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注1);“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注2)这种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即将东西拆开来,不断地抽象掉“质料”,一层层剥离寻找原因,与中国人以综合为主,即将不同的东西合在一起——例如太极图——思维习惯大相径庭。为此,在我试图对马克思的“商品和价值”的概念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简介一下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概念思想:

1.亚里士多德认为“实体”是第一性的,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是形成实体的“四因”。以建造一所房屋为例,钢筋水泥是房屋的质料因,设计图是形式因,建筑师及其技术是动力因,房屋的用途是目的因。形式规定了事物的本质,包含事物发展的动力和目的,因此,“四因”可以归结为质料因和形式因这两个最基本的因素。形式由于代表了一个实体的个别性,因而比质料更是实体。

事物是形式和质料的统一,但形式和质料又是相对的,对于低一级的事物是形式的东西,对于高一级的事物则是质料。例如,水泥是石头的形式(石头是水泥的质料),同时又是房屋的质料;房屋是水泥的形式,却又是街道的质料,以此类推,序列的最顶端是不再构成任何事物质料的“纯形式”,亚里士多德称它“神”。

2.康德认为“一个概念的(而非概念之客体)可能性的标准就是这种定义,在其中,概念的单一性,从概念中可以直接派生出来的一切东西的真实性,以及最后,从它里面引出的东西的完备性,乃是为了产生这整个概念所必须的东西。”(注3),“整个”的概念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被定义概念的“属”的单一性;被定义概念具备“种差”的真实性;以及从最近的种差到最远的种差的完备性。

康德的这种定义法就是最常用的“属加种差定义法”,即按公式:“邻近的属+种差=被定义概念”下定义,其中,种差是指被定义概念与同一属概念之下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例如我们对“苏格拉底”下定义,苏格拉底之上有好多属,古希腊人、哲学家、动物等等。如以哲学家作为邻近的属,“哲学家”就界定了苏格拉底概念的单一性,在“哲学家”前加进种差——“古希腊的”,那么“苏格拉底是古希腊的哲学家”,就被赋予了一定的“真实性”,但仍有其他的种差可以把苏格拉底跟其他哲学家区别开来,如“柏拉图的老师”、“被判死刑”等等。如果想给出苏格拉底的“整个概念”,必须在最大的属中罗列出最完备的种差,这显然超出我们认识的范围,所趋向的必然是一个理念上的“整个概念”,如同亚里士多德的“神”。康德这位“被迫的信上帝者”,为了避免“整个概念”被当中“神”,称这种理念上的“整个概念”引导了经验知识的发展和完善。由于康德认为我们只能认识现象,现象背后的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整个概念”实际上就是自在之物了。

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就这样分别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来阐述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二者以“神”或“自在之物”为旗帜,保持着不顾一切试图探究现象背后终极知识的努力。欧洲人最终厌烦了这种千年的虚妄,催生了将研究限定在现象世界的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的口号是:“追问一个事实的‘本质’或追问它的‘真正的’原因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只能接受这个事实并考察这个事实与其他事实之间的关系。”(注4)

受此西方传统哲学思想影响,马克思竭力寻找商品现象后的本质,直至用抽象的剃刀推导出《资本论》中的“神”——劳动,我发现,这个长时间被津津乐道的“神”可能就是围绕《资本论》发生的各种理论争议背后的“自在之物”。

一、商品的定义

至今,我最拼命的努力是为了高考,当时几乎可以把整本的政治、历史课本背下来,虽落下脑神经衰弱,但“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深深印入我的脑海,它可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啊!今日我却发现《资本论》里压根没这句话。

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即述:“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注5)据此,商品的特点是:1.人的对象;2.具有自己的属性;3.属性能满足人的需要;4.商品是物。加上考虑交换的目的,商品可以被定义为:用来交换的物品。物品当然包括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

《资本论》中,商品和劳动产品相联系最紧密的表述是:“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注1)这句话成为“商品是劳动产品”的证明。问题在于:

1.“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注6),马克思没有表述过商品的属性仅是有用性(满足人的需要),那么,撇开有用性,商品属性中还包括“无用性”。

2.非劳动产品撇开使用价值不可能会剩下劳动产品这一属性。

3.“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注7)马克思认为有用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有用劳动的“除外”就等同于撇开使用价值,物质基就是商品的质料因,必然是商品的一个属性。不可能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后,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一个属性。

可见,“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注1)这句话无法成立,更不能成为“商品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定义依据。“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应当是《资本论》中关于商品的最直接的定义。

二、价值的定义

《资本论》中价值概念的形成之路是这样的:

1.“我们再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注8)

2.“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9)

3.“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注1)

4.“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注10)

5.“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系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注11)

6.“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注12)

7.“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注13)

8.“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注14)

9.“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注15)

10.“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注16)

综上,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从其形成的推理过程我们明显可以问题所在:

1.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商品体的外延大于劳动产品,那还怎么能再“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

2.马克思对“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解释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注17)庞大的、各式各样的单个劳动就这样被“当作一个的人类劳动力”,马克思没有论述如何去实现化约,化约的原则是:事物的复杂程度越高,因化约而失真的程度就越严重。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间的化约不是马克思能用蒸汽织布机和织布工人的产量类比来说明的。没有经验材料的证明,仅凭逻辑演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为《资本论》概念体系中无法说明的“最高神”。

3.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定义采用了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分析方式,但忽视了定义标准的要求,存在逻辑错误。

“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典型的“属+种差定义法”,“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是种差。从认识论上来说,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那么商品的价值原意应指商品能够满足交换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人类劳动”可以成为满足交换主体需要或商品价值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更不可能成为“商品的价值”的属。

《资本论:第一章商品》在劳动这个“神”的硬性介入商品概念后,理论冲突层出不穷,再如:

1.认为使用价值和劳动没关系:

“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注18)

“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注19)

2.认为使用价值和劳动有关系:

“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注20)

“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有用劳动。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注21)

这些理论冲突水平太低,根本不符马克思的理论水平,我甚至怀疑是否翻译出了问题或为突出劳动的重要性故意而为。

唉!到底谁是“商品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原创者?“劳动神”的塑造者?

注1:《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0页。

注2:《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1页。

注3:《纯粹理性批判》,康德著,孙绍武译,远方出版社,第51页。

注4:《世界哲学史》,汉斯·施杜里希著,吕叔君译,山东画报出版社,第337页。

注5:《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47页。

注6:《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48页。

注7:《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6页。

注8—9《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0页。

注10—15:《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1页。

注16:《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3页。

注17:《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2页。

注18:《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48页。

注19:《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49页。

注20:《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5页。

注21:《资本论》,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第一卷,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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