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关于中华传统社会有无民法的个人思考
现代民法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属于私法。
西方法学界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其实是一种偏见
民法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的社会活动领域来看,它更像是一些博杂的约定俗成的规定的纠集体,商品经济活动、婚姻家庭活动、个体纠纷活动等社会领域内所需要有的通例,在这些通例基础上细化,明确,最终形成各类单行法律,汇总后便成为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突出强调私权利,把权利人的基点设置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这是自我中心主义的基点。形式上人以私利为中心,最终会导致纠纷不断,从而使这种民法最终走向繁缛的极端。
但中华法系诞生于道德文化昌明的中华传统社会,但纠纷走入司法领域时,只有刑事法律来调整,其余问题有发达的生活规制、礼制、民间社会来调节,形式上人是以公利为中心,或说教化明确需要个体知道合乎礼于合乎法的分界。这种实质民法与传统社会并列存在,超过2000年。从法源性和实际调整效能来看,未必不比西方罗马民法或习惯民法更高明。
总结日期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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