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
申 请 书
申请人:孙永,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41号2单元8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2017)黔01民初120号案件决定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基本事实经过:
2016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周昆张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贵院作出了(2016)黔01民终4660号民事判决书,张琦应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贵州东方晔景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秦忠福、陈家兵、佘念、王莉、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琦、韦静、贵阳久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做出(2017)黔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喻厚智,审判员:任光炎、张玉梅,其中判决第四项内容为:“四、如被告贵州东方晔景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有权就被告张琦与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云区建设南路等13套房屋(房屋具体信息见附件清单)以及贵阳白云圣龙公司位于白云南路448号圣龙世纪苑2幢1-2层1、2号房屋(房屋产权号:第1400316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最高额不超过贰仟肆佰伍拾万元整为限的原告的债权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人与张琦的案件二审下判决以后,申请向一审法院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7日云岩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张琦位于白云区白云南路10号的12套房屋(11套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浦发银行贵院分行),根据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资料显示,登记显示,不动产权证号:T1500187,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金额为980万元。
2019年4月2日,贵院向云岩区人民法院发出(2018)黔01执1103号《商请移送执行函》(承办人:张荃),要求将云岩法院查封张琦的房屋移送贵院财产处分。
此时申请人才得知,贵院作出的判决(2017)黔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拥有张琦用于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为2450万元,而不是980万元。云岩区人民法院要求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提供了相关材料,材料显示,张琦的房屋最初办理的最高额抵押金额登记为2450万元,之后由于贵州东方晔景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提前归还了1470万元,所以浦发银行贵阳分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白云房屋产权监理处去函,要求将原T1301145号他项权证的抵押注销,变更抵押金额为980万元。并办理了新的他项权证,证号为T1500187,
(2017)黔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之规定及《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之规定,
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生效的必备条件,根据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情况显示,本案涉及的抵押房屋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不超过980万元,(2017)黔01民初120号案件没有仔细审查案涉抵押房产的登记情况,就草率根据抵押合同作出判决,判本案涉及的抵押房屋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为2450万元,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
综上,由于申请人与张琦的执行案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张琦的房屋是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最后希望,若浦发银行贵阳分行按2450万元优先受偿,申请人的希望就完全破灭。肯请贵院院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规定,决定再审(2017)黔01民初120号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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