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今天能有这样的机会给大家分享“人身保险VS强制执行”这个主题。
说实话我特别紧张,因为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分享法律专业主题的内容,而且是面对一群高精尖法律专业人才,完全没有忽悠的余地,所以我现在满手心都是汗。
其实我的分享时间是6月10日,今天贸然提前给大家分享,主要是我感觉我的头上有两个小鞭子在挥舞着。
一个是主任的鞭子。前一段时间主任让我针对一个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款能不能被强制执行写一个法律意见书,我硬着头皮查了很多资料写完发给主任,主任看完让我针对这个点在例会上进行分享。自从有了民法典事件之后,现在主任的话我都特别当真,只要主任发话,一定要又快又好地完成。所以现在主任让我上天,我也能当真研究上天的方法,所以就有了今天这个主题。
另一个就是我自己的小鞭子。我一直以来的格言就是“不待扬鞭自奋蹄”,虽然保险对我来说是个非常陌生的领域,但是自从主任给我安排了这个任务之后,看了很多文章和判例,逐渐“人身保险VS强制执行”这个话题有了一些雏形,所以今天就和大家针对保险领域和大家探讨一下。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给大家分享一下前一段时间主任让我做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强制执行法律意见书案子的基本事实:
甲生前欠了很多债,他生前曾购买了一个意外伤害保险。后来很不幸他意外身故,获得了一笔保险金,现在问题来了,甲的债权人能不能就这笔保险金申请强制执行?
大家觉得债权人能不能拿走这笔钱?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咱们放在后面来解答,咱们先从保险“是什么”开始。
我不知道大家对于保险了解多少,我就以我有限的理解能力给大家分享一下。
提起保险,不知道大家会出现几个画面?
厚厚一匝,密密麻麻,各种数字的保险合同书?
狗皮膏药,各种承诺,狂轰滥炸的保险业务员?
住院前的不以为然,出院结算时的各种蒙圈,申请理赔时的火大气炸?
很多人说保险合同书是合同的天花板。搞金融的看不懂其中的计算规则,做律师的看不懂其中的合同条款,而且当我们和保险公司签下保险合同其实签下的是一笔附条件的不确定债权。所以保险领域的确是一个很复杂的领域。
今天我并不想做一个保险业务员,把保险的方方面面讲清楚;今天我想只聚焦在保险能否强制执行这个领域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点点分享。
说到保险和强制执行,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能作为钱来进行执行的普遍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类的社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商业保险因为不属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必需品,不属于不能执行的财产。
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产生了“人身保险VS强制执行”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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