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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VS强制执行之六:保险金被强制执行不同情况

人身保险VS强制执行之六:保险金被强制执行不同情况

作者: 王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22-03-24 09:55 被阅读0次

    第一种情况:陈太太死了

    陈先生作为投保人,陈太太是被保险人,女儿陈方方是受益人,投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陈先生欠了一屁股债,陈太太开车的时候接到了要债电话气急攻心,撞车身亡。陈家得到了一大笔保险金,陈先生的债主们能不能向陈先生要钱?

    答案是不能。

    陈先生虽然投保了意外保险,但是受益人是女儿陈方方,这笔钱是陈方方的财产,而不是陈先生的,所以陈先生的债主们不能动这笔保险金。

    第二种情况:陈先生死了

    这次案例改为这样:

    陈太太是投保人,陈先生是被保险人,没女儿什么事儿了,陈太太是受益人,投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陈先生和陈太太结婚之后创业,两人欠了一屁股债,作为被保险人的陈先生嘎嘣了。陈太太是受益人,对于这笔保险金债权人们就可以通过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保险金,具体执行多少今天就不展开了。

    第三种情况:陈先生还是死了

    这次案例改成这样:

    陈先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是他,依然投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陈先生欠了一屁股债,然后嘎嘣了,这时候这笔保险金就成为了陈先生的遗产。这时候《民法典》继承编里的内容就出现了,根据民法典1159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民法典1161条【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执行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讲到这里,不知道大家读懂了没有?我的有限认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认定这笔保险金是陈先生的遗产,那就可以强制执行。

    第四种情况:陈方方死了

    陈家死了那么多人,真不好意思,这次案例是这样的:

    陈先生是投保人,陈太太还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女儿陈方方,投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陈先生欠了一屁股债,这次是女儿陈方方意外嘎嘣了。这个时候受益人不在了,陈先生买的这个意外伤害保险会发生什么情况?其实没有特别大的变化,因为陈太太还活着,只是因为方方死了,所以受益人变成了法定继承人了。

    不过到了陈先生欠了好多钱,陈先生斥重资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陈先生还活着的这种情况,债权人其实就可以对陈先生的保单动手了。

    第五种情况:陈先生陈太太活着

    不管受益人陈方方是不是活着,投保人陈先生和被保险人陈太太只要活着,债权人其实就可以对陈先生的保单动手了。

    一般会怎么动手呢?

    在研究了很多案例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有这几种情形:

    1.在《贺传林与济宁市明坤化工有限公司、常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132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先对保单现金价值予以冻结,待提取条件成就后再行提取,但是提取扣留投保分红部分的收入。

    2.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滨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119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通过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其实说到这里,我还是觉得很遗憾的。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只提取扣留分红部分,这部分钱实在是少之又少,债权人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执行完。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被强制解除保险合同,陈先生只能拿到非常少的保单现金价值予以偿还,这与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所能获得的高额保险金存在巨大的差额。

    那对于人身保险和强制执行,难道真的就没有利益衡平路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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