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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9

2022-05-29

作者: 优优宝宝 | 来源:发表于2022-05-30 06:05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28分)

    (事实一)张甲2013年5月听闻其子(张小甲)处了一个对象[1] ,但家境贫困,张甲希望其子分手,但儿子拒绝。张甲非常生气。之后便开始留意儿子的行动,发现他再和女友来往,就对儿子进行殴打[2] 。同时找到女方,威胁[3] 她不要再和自己儿子来往。此后张甲还多次因为此事殴打儿[4] 子,张小甲痛苦不堪。于是在2013年6月和女方一起投河自杀,两人均死亡[5] 。

    (事实二)2013年7月,被告人张甲为了转移痛苦与女儿(张小乙)的同学温某谈恋爱,后产生矛盾[6] 。张甲购买硫酸倒入杯中携带至温某家[7] 。张甲手拿水杯对温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8] ,并欲拧开水杯盖子,但未能打开[9] 。温某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情绪,接过水杯,拧了多次才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已的头上,张甲置之不理[10] ,致使其身体多部位被酸伤。事后,张小乙请求温某不要报警,并一直在医院照顾温某。

    (事实三)张甲认为温某“移情别恋”是因为李某,遂雇请[11] 钱二杀害李某。张甲将正在买菜的“李某”指给钱二看。但事实上[12] ,张甲[13] 将王五当成“李某”。钱二后按照约定将实为王五的“李某”杀害[14] 。

    (事实四)张甲担心温某报警,欲杀死温某。遂于深夜潜入病房,用被子蒙住“温某”,致其室息而死。但“温某”实系张小乙,张某误将[15] 其女张小乙捂死。

    (事实五)张甲在逃跑过程中,多次吸食毒品[16] 。某日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持刀朝路人方某胸部捅刺,致路人抢救无效死亡[17] 。张甲当晚9时许被抓获。经司法鉴定认为[18] ,张甲系吸食摇头丸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9] 。

    【问题】

    1.针对事实一中张甲暴力干涉儿子恋爱,导致两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定性?(5分)

    2.事实二中,张甲携带硫酸导致被害人被烧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6分)

    3.根据事实三,钱二将实为王五的“李某”杀害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应当如何定性?按照共犯从属理论,张甲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又应当如何定性?(8分)

    4.事实四中,张甲误将女儿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若有多种学说,请分别说明。(4分)

    5.事实五中,张甲将方某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分)

    婚姻关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行为

    并没有危害行为

    暴力行为

    判断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张小甲的死亡结果与张甲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小甲女友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要么把人打死、要么打伤

    紧急的迫害危险性,实施了危害行为/创设了刑法上的风险

    伤害的故意

    客观原因导致中断,属于未遂

    不作为: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教唆行为

    转折后面的内容很重要

    对象认错:既遂

    并没有认识错误,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对象认识错误:既遂

    原因自由行为:不阻却犯罪

    故意杀人既遂

    推定为真实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甲长期暴力干涉儿子婚事,致其投河自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女方的死亡,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分)

    张甲暴力的行为只涉及张小甲,对其女朋友仅有威胁行为。本案中张小甲不堪忍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与其女友相约自杀,其女友的死亡是相约自杀的结果而非张甲暴力的结果。因此,只有张小甲的死亡结果与张甲的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甲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3分)

    2. 张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分)

    张甲携带硫酸准备伤害温某的行为制造了危险,属于先行行为。当先行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本案中,温某将含有硫酸的水杯拿走,拧了多次才打开杯盖时,张甲有告知义务,但却置之不理,导致了损害结果,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主观上对于最后的伤害结果持有一种放任的心态。综上,张甲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但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措施,导致温某遭受伤害,张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4分)

    3. 钱二没有认识错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张甲出现了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4分)

    认识错误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犯人,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本案中,钱二按照张甲的指示将实为王五的“李某”杀害,实行犯钱二并没有出现认识错误,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但是,教唆犯张甲却出现了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都是一样的,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4分)

     4.张甲误将女儿杀害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2分)

    对于对象错误的处理,不管是采用法定符合说还具体符合说,张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2分)

    5.张甲在吸食毒品出现精神病症状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2分)

    张甲曾多次吸毒,对于毒品可能造成的危害非常熟悉,但仍然吸食毒品,对吸食毒品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行为后果至少持放任的主观心态。这种行为属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3分)

    【评分标准】

    1.在第一问中,结论2分,分析3分,分析当中应当突出“女友的死亡是相约自杀的结果,与张甲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相同的意思,否则不得分。

    2.第二问中,结论2分,分析4分,分析当中的关键词是“先前行为”、“不作为”与“故意”,一方面要从客观上分析张甲有作为义务,另一方面还要分析张甲主观上是故意心态,如果没有分析张甲的主观心态,扣一半分。

    3.在第三问中,结论4分,分析4分,钱二的分析占2分,张甲的分析占2分,对于张甲的认识错误到底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争议,考生只回答了一个,也不影响得分。

    4.在第四问中,结论2分,分析2分,结论错误直接0分。

    5.在第五问中,结论2分,分析3分,关键词是“原因自由行为”,如果没有出现该关键词,但是意思差不多,酌情给分,但不能给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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