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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詩傳箋通釋 - 桃夭

毛詩傳箋通釋 - 桃夭

作者: 文均 | 来源:发表于2020-05-26 11:20 被阅读0次

桃之夭夭、灼灼其華。
之子于歸、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實。
之子于歸、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葉蓁蓁。
之子于歸、宜其家人。


桃之夭夭,灼灼其華

傳:“興也。桃有華之盛者,夭夭其少壯。灼灼,華之盛也。”

箋:“興者,喻時婦人皆得以年盛時行也。”

孔疏謂:“少壯以興有十五至十九少壯之女,年盛謂年盛二十之時。”

瑞辰按:

【梳理古代嫁娶年龄】

  • 嫁娶之年,古蓋因時異制。
  • 大戴禮本命篇曰:“男以八月而生齒,八歲而齔,二八十六然後情通,然後其施行。女七月生齒,七歲而齔,二七十四,然後其化成。合於三也,小節也。中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於五也。”
    • 此蓋陳歷代嫁娶遲速之不同。
    • 中古對太古言,指虞夏時。
    • 小節對中古言,蓋指殷周時。
    • 其云十四、十六嫁娶者,亦謂嫁娶始此耳。
  • 周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則又舉其終之大期言之,詩摽有梅毛傳云“三十之男,二十之女,禮未備,則不待禮,會而行之者,所以蕃育人民”是也。
  • 中古之制以二十、三十爲節,而前乎此者可概也。
  • 殷、周之制以十四、十六爲節,而後乎此者可概也。
  • 墨子云:“昔聖王爲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則舉其中言之也。
  • 孔疏以女十五至十九爲少壯,二十爲年盛,亦酌其中言之耳。

【夭通枖】

  • 夭夭者,枖枖之假借。
  • 説文引詩“桃之枖枖”,云:“枖,木少盛皃。”
  • 又引詩“桃之𡝩𡝩”。

【灼通焯】

  • 灼爲焯之假借,猶説文引周書“焯見三有俊心”,今書亦借作灼也。
  • 説文:“焯,明也。”
  • 明與盛義近。

之子于歸

傳:“之子,嫁子也。”

瑞辰按:

【之子訓為是子,駁斥傳訓爲嫁子】

  • 爾雅釋詁如、適、之、嫁並訓爲往,傳以之與嫁同義,故以之子爲嫁子。
  • 然詩言“之子”甚多,如“之子于征”之類,不得訓爲嫁,當从釋訓訓爲“是子”。
  • 箋於漢廣始言“之子,是子也”,則此章義亦同耳。

【于通曰、聿,語助詞,駁斥傳訓爲往】

  • 于與如通,傳以于爲如之假借,故訓爲往。
  • 然婦人謂嫁曰歸,詩既言歸,不必更以于爲往。
  • 爾雅:“于,曰也。”曰古讀若聿,聿、于一聲之轉。
  • “之子于歸”正與“黄鳥于飛”、“之子于征”爲一類。
  • 于飛,聿飛也;于征,聿征也;于歸,亦聿歸也。
  • 又與東山詩“我東曰歸”、采薇詩“曰歸曰歸”同義,曰亦聿也。
  • 于、曰、聿,皆詞也。
  • 舊皆訓于爲往,或讀曰如“子曰”之曰,並失之。

宜其室家

傳:“宜以有室家,無踰時者。”

箋云:“宜者,謂男女年時俱當。”

瑞辰按:

【婚姻時月,毛、鄭異説】

  • 婚姻時月,毛、鄭異説。
  • 毛主於起自季秋,至仲春則禮殺而止,據荀子“霜降逆女,冰泮殺内”爲説也。
    • “殺内”,周禮疏引韓詩傳作“殺止”,詩孔疏引荀子亦作“殺止”,今荀子作“内”。
  • 鄭主於起自仲春,至仲夏而止,據周官媒氏“中春令會男女”爲説也。

【起自季秋至於孟春為殷制】

  • 今按:起自季秋,至於孟春者,殷制也。
  • 張皋聞師曰:“以易義言之,歸妹九月之卦,泰正月之卦,其辭皆曰‘帝乙歸妹’,則季秋至於孟春爲殷禮婚期,審矣。”

【起自仲春至於仲夏為夏制,周因之】

  • 起自仲春者,夏制也,而周因之。

【二月娶妻爲夏制的證據】

  • 夏小正“二月綏多士女”,傳曰:“冠子娶婦之時也。”
  • 是二月娶妻爲夏制矣。

【周二月娶妻的證據】

  • 周官媒氏:“仲春大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司男女之無夫家而會之。”
  • 會當讀如“唯王不會”之會,謂會計其未嫁娶者,令其及時嫁娶也。
  • 奔當讀如“奔則爲妾”之奔,謂二月婚期已及,不禁其六禮不備也。
  • 是周因夏制,二月娶妻之證。

【詩中二月娶妻的證據】

  • 以詩義考之,召南詩曰“有女懷春”,謂仲春婚姻之時也。
  • 豳風“采蘩祁祁”之下繼以“殆及公子同歸”,“倉庚于飛”之下繼以“之子于歸”。
  • 采蘩,夏小正繫之二月;倉庚鳴,月令亦在仲春。
  • 此皆以二月爲婚姻正時。

【仲夏爲期盡】

  • 至衞詩“秋以爲期”,周正之孟秋爲夏正之仲夏,以仲夏爲期盡,此鄭氏所謂“三月至五月皆得行之”者也。

【此詩以桃喻婚姻的時間,駁斥以傳箋以桃喻年齡】

  • 此詩首章桃華,爲二月正婚之期;二章“有蕡其實”、三章“其葉蓁蓁”,爲三月至五月期盡之時。
  • 序所謂“婚姻以時”者,此也。
  • 傳以桃夭喻少壯,箋以爲喻年盛,孔疏云“謂年盛二十之時,非時月之時”,誤矣。

【宜通儀,訓為善,駁斥傳箋訓為合時宜】

  • 至“宜其室家”,宜與儀通。
  • 爾雅:“儀,善也。”
  • 凡詩言“宜其室家”、“宜其家人”者,皆謂善處其室家與家人耳。
  • 傳以爲“無踰時”,箋以爲“年時俱當”,似非詩義。

有蕡其實

傳:“蕡,實貌。非但有華色,又有婦德。”

瑞辰按:

【蕡通頒、墳,訓為大】

  • 蕡者,頒之假借。
  • 説文:“頒,大首皃。”
  • 引伸爲凡大之稱。
  • 爾雅釋詁:“墳,大也。”
  • 墳亦頒之借。
  • 有蕡者,狀其實之大也。

【蕡訓為華,以華喻色,以實喻德】

  • 至説文“蕡,雜香艸也”,乃蕡之本義耳。
  • 古以華喻色,以實喻德,此魏人“春華秋實”之喻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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