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在A地),甲公司将其办公楼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因工程质量问题,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丙公司购买水泥,未支付全部水泥款。后甲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欠丙公司的水泥款由甲公司支付,但协议中将丙公司的名称写错。
后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公司给付水泥款,法院审查后确认甲乙之间关于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水泥款的约定不成立,判决乙公司给付丙公司水泥款。后乙公司在B地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某些主客观原因,甲公司一审未出庭亦未提出管辖异议,一审判决败诉,二审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违反专属管辖,应移送A地法院审理。
关于上述案件,下面我用结构化思维方式对本案进行分析,探寻一下甲公司的诉讼目的是否可以达到。
结构化思维的第一个核心是论,也就是结论先行。本案甲公司希望在其一审未出庭、未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A地审理。在一审未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法院可能做出移送的决定,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由一审移送,本案需要具备哪些情形?
根据民诉法127条之规定,只有一审法院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才可能移送本案。可以明确的说,本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那么专属管辖呢?
现在,我们假设一审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结论是成立的,那么接下来我们需要怎么做?如何证明该结论成立。
与本案最接近的是民诉法解释28条之规定,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现在,我们就要证明该案并非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就是结构化思维的第二个核心:证。
结构化思维的另外两个核心是组与比。那么,本案能够证明甲乙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证据有哪些?这些证据如何分组、如何排序?
首先,甲乙公司之间,两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关系就是施工合同管辖,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
其次,乙丙公司之间,根据丙公司曾提出的诉讼,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乙公司,法院亦查明丙判决乙公司向其支付水泥款。
现在的问题是,一审法院之所以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就是基于甲乙之间的上述协议,那么,该协议可以确认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吗?不能,理由很简单,事实上甲乙不存在买卖行为,法律上上述协议也不能将甲乙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但为什么会存在该协议,是基于甲乙之间存在施工合同的事实而产生的。
好,到这里,二审的上诉状与证据的整理是不是就很清楚了?
首先,证明甲乙关系的证据,比如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等;
其次,证明与乙形成买卖的是丙,证据主要在丙起诉甲乙的卷宗中;
再次,甲用以提起诉讼的证据,也就是甲乙之间的协议和丙起诉甲乙的判决,这组证据可以证明甲乙之间协议的约定被生效的判决确认不成立(无论该判决结论否正确,该判决都是生效的),乙公司以此证据证明本案系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好了,上述证据进行了分组和排序。就是这样!
注:上述案情是根据甲公司咨询时的陈述总结的,因未看到乙公司在B地的判决,甲公司亦未出示其他证据,故上述论证过程比较简单。
另外,二审中发现案件违反专属管辖的,是可以将案件移送,还是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本身存在争议,本文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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