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正月乙未,魏诏:“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
北魏这条减刑的规定,挺人性化,有春秋遗风。
2、书云:‘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言盗公为损盖微,敛民所害乃大也。愚又以便宜者,盖谓便于公,宜于民也。窃见顷之言便宜者,非能于民力之外,用天分地;率皆即日不宜于民,方来不便于公。名与实反,有乖政体。
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
3、曷若豫储仓粟,安而给之,岂不愈于驱督老弱餬口千里之外哉!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师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粟积之于仓,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取官绢,积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数年之中,谷积而人足,虽灾不为害矣。
防救并举,以防为先。平准制度的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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