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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投资应认定为借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投资应认定为借

作者: 8c8392d58a4a | 来源:发表于2017-09-07 15:01 被阅读307次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投资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案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25号张文彬与王伟、王微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6-06-24     二审合议庭 :吴晓芳  肖峰  张颖新

    简要案情

    1.2012年5月20日,王伟与张文彬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张文彬投资4000万在王伟处,张文彬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方式,与王伟自身盈利状况无关。

    2.王伟承诺给张文彬2亿元回报,在张文彬资金到位后,前三年分6期累计给付1.8亿元。另2000元投资回报在第四年给付,在期限内张文彬领完所有款项后协议视同履行完毕。

    3.王伟系青海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八号井南采区的投资人,张文彬的投资用于该矿区。

    4.协议签订后,张文彬分别于2012年5月2日、5月29日向王伟账户汇入各2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

    5.后因王伟未向张文彬偿还借款本息,张文彬的诉讼请求王伟归还借款及利息。

    双方争议

    1.王伟认为该4000元系投资款而非借款;

    2.案涉《投资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院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认为:

    《投资协议书》约定张文彬投资的金额,回报方式为固定回报,与王伟自身盈利状况无关,该约定不符合合作投资关系应具备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该协议书性质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王伟主张本案系投资关系纠纷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最高院二审认为:王伟关于案涉4000万元性质为投资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投资协议书》的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案涉4000万元究竟是投资性质抑或借贷性质,应根据两者的区别来判断。

    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

    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具体到本案中,王伟虽反复强调《投资协议书》从标题到结尾的文字表述都是投资并非借贷,但《投资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确与投资性质不符。《投资协议书》第3条约定,张文彬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方式,与王伟自身的盈利状况无关。

    至于“固定回报”的具体内容则在该协议第4条约定为王伟承诺给予张文彬2亿元的回报,并约定了详细的回报给付方式。由上述约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确认张文彬将案涉4000万元给付王伟后,不管王伟投资青海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八号井南采区的盈利状况如何,王伟都必须按约定按期向张文彬给付固定3000万元回报。可见,张文彬对王伟投资项目并非共享收益。另外,《投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如王伟因投资案涉项目造成亏损,张文彬应分担该损失。

    既然案涉4000万元性质为借款,而张文彬又是依据《投资协议书》提起诉讼,向王伟主张返还案涉4000万元借款及利息,那么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简要评析

    1.什么是投资

    “投资”一词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一般而言,投资是在未来可能预见的时期,获得某种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一定数量资金等行为。

    可见,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获得收益,但是这个收益是并一定能够变为现实,也可能最终没有收益,带来的亏损。这就是投资。

    所以,最高院二审认为,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

    2.为什么约定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的应视为借贷

    如上所述,投资是有风险的,但是如果有固定回报还不参与经营,如果还认定为投资,那就与投资的行为明显不符了,就不符合投资的风险特征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借贷而非投资。

    3.如果双方都是投资的本意,但约定了“出借人”固定回报,不担风险,认定借贷是否损害了双方中某方的利益

    首先,对于出借人来说,不会损害其利益,比如企业亏损,如果是投资,其可能收不回本金,但是借贷不会;如果企业盈利,合同约定就是固定回报,按照固定回报(借贷关系)对其也没有什么损失。

    其次,对于融资的企业来说,如果其亏损,当然希望借款人与其共担风险,但是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收益,这个时候即便按照合同字面含义,风险也是不会共担的,所以这个时候认定借贷对其不会有损害;而在其盈利的时候,更不会有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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