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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四第五条

规定四第五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21 05:50 被阅读0次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其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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