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带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具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各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医疗期】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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