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案例背景:
何小萍和刘峰在2010年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刘军。何小萍在11年的时候就把自己的户口从老家迁到了刘峰家这边,一家三口都住在刘峰在农村的房产里。2012年8月,刘峰农村的这套房产被依法征收,刘峰作为房产的户主和当地的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在当时,当地政府是按每户有几口人进行房产的补偿,每有一个人就多补偿40平米,因此刘峰一家三口就将获得一套120平米的安置房。在2014年的时候,何小萍想离婚了,要求刘峰这套在农村的安置房产要分她一半,刘峰却认为这套房子是政府对自己农村房产的征收补偿,农村的房产是婚前建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况且现在安置房也还没建好,没法分给她。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也找了村里的长辈讨论,可讨论了半天也没个结果。最后,何小萍只好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安置房的所有权。
农村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从婚姻法角度,离婚时究竟该怎么分?
一.政府按每户人数补偿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大家可能觉得,在农村自己建的房产是最放心的,别的不说,至少房产肯定是自己的。这个道理确实没错,可为什么说这套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其实,拆迁安置房有很强的政策性,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相应的规定也就不一样,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大家从刘峰签的这个拆迁安置协议就可以看出来了,协议里这个按每户有几口人的分法,是典型的按“人头”分,这种分法是不考虑原本房产的面积的。如果刘峰没有结婚,不管他建了多大的房产,拆迁的时候也只能分到40平米而不是120平米的安置房。安置房按每户人口分的特点也体现在这里,刘峰之所以能分到120平米的安置房,是因为这是政府对何小萍和刘军母子的补偿,所以在离婚时,这套安置房是不仅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也是属于这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一家三口各占三分之一。
二.政府按住房面积补偿的安置房,要看是否补差价
有些地方的拆迁政策是按房产面积来补偿的,这时判断这套房的归属,是不是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补差价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同样是婚前买的房,婚后遇到按住房面积补偿的拆迁的,如果不用补差价,从婚姻法相关规定角度,这套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不会因为婚后变成了新房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需要按面积补一定比例的差价,补差价的部分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一部分差价款会参与财产的分割。
三.没建好的安置房离婚时也可以分割
虽然这套安置房还没有建好,可是根据国家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这套安置房建好后还是刘峰这一家的,一家三口对这套房按比例都有各自的产权。在离婚时可以对自己的房产产权进行分割。从婚姻法相关规定来看,离婚分房的方式是灵活多变的,可以夫妻双方竞价,谁出的高谁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约定房屋归一方,按比例补偿对方相应的房款,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甚至可以把房子拍卖,把拍卖后得到的房款按比例分了都可以。所以最终法院是判决这套房归刘峰,儿子刘军归何小萍抚养,刘峰按市场价补偿何小萍母子相应的房款。
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再次提醒大家,面对房屋拆迁,由于是法律与政策的结合,还是要去了解自己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拆迁政策规定,才能把握好自己的房产究竟怎么安置。您家面临哪些征地拆迁问题?请点“关注”后“私信”我们,我们会给您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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