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依有据,不是空口白文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
1. 住宅用地的房产不需要考虑土地出让金问题,到期后自动续期,房产到期问题在温州已经出现案例
温州有一批20年产权的到期后,相关处理的情况,于2016年12月23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2. 非住宅用地,具体按房地产管理办法执行。
到期后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处理,至于补土地出让金,由于各地政府规定不同,准确数值是多少也没有个标准,上至领导下至平头百姓没人知道。
后话,近年房产税推出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个产权相关法文明晰前,房产税是不太可能出来的,房产作为个人财产,关于国泰民安的大事,一直是国家维稳最重要考虑的问题,归属个人所有权是不变的。
所有忧虑产权到期后的情况,都是过忧的,民稳国才安。政府思虑的更深远。
当然未来房产税也是必然会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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