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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漫漫人民公仆路

旧闻:漫漫人民公仆路

作者: 正义小法 | 来源:发表于2019-10-26 08:41 被阅读0次

    大家好,我是正义小法。

    最近,发生于2016年的深圳警察强制传唤两女孩的事件再一次被身边的朋友提起。

    今天,我们就谈一谈这个话题。

    事情经过

    2016年5月21日,当事人两女孩经过深圳宝安西乡流塘大门时,被一位警察叫住,盘查身份证。

    当事人说明没带身份证,于是这位警察便强制带她们去派出所录数据。在车上,警察和当事人发生了争吵。

    当时,这位警察在车上口吐芬芳,令人大跌眼镜,于是被两女孩录了下来并上传到网上。这件事情引起了当时一阵热议。

    普法时间

    警察言行失当,执法方式存在问题已经被网友们讨论透了。

    让我们把这些问题放在一边,来讲一讲这件事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吧!

    我们将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当事人的身份证?

    警察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证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传唤?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逐个进行解答。

    第一个问题: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当事人的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我认为当时警察的行为属于第一条,因此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而且平时在生活当中也经常能看到有警察在闹市中巡逻,查验身份证。

    对于警察查验身份证这一行为在我看来并无不妥.

    但你们或许会问,警察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啊!

    别急,往下看。

    第二个问题:警察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证件?

    《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出示执法证件。

    一般的行政执法都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的。此为一般法。

    但《警察法》作为特别法,其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按此规定,在我看来,警察穿着制服或持有证件,二者居一即可。

    我们把上述规定整理归纳如下:

    1、警察应按规定着装或持有证件;2、警察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须经出示证件;3、警察查验对方身份证,须经出示证件。

    除了法律,还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警察证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但是,《警察证使用规定》仅是行政规章,如果在某一具体个案中规定与法律有冲突,应以法律为准。

    根据以上法条来看,我认为:警察按规定着装后,就代表了出示了证件,无需持有证件便可依法执行职务。所以这位警察不出示证件并无犯错,但是我认为在有市民的要求下还是出示证件比较好。

    第三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传唤?

    《警察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这是法律层面的。

    另外还有公安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根据以上法条,我可以认为:警察出于主观判断认为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所以被传唤也并无不妥。

    总结

    这件事情让这位警察受到了许久的口诛笔伐。

    其实他只是执法不当。

    我们不妨站在警察的角度来思考:你像往常一样执勤,依法查验两位女孩身份证,发现她们没带身份证,于是传唤她们去公安局。

    这没有问题吧?

    面对女孩要求出示相关证件时,正如两女孩觉得出门在外没必要带身份证一样,你觉得身穿制服就足以表示自己警察身份,出示证件就是小题大做于是拒绝了她的请求。

    这也很合理。

    然后在车上面对情绪激动、还没明白发生了什么的小女孩言语反抗时,权利在手、缺乏相关警察教育培训的你,面对女孩的咄咄逼人,心想自己是在执法并不是在服务,不必好言相待必然出口反驳,甚至会说出一些与“警察”这个身份不符的话语。

    这一切看起来都是十分的顺理成章。

    倒霉的女孩遇到一位不成熟的警察便上演了这一场闹剧。

    事后,当事警察也解释道自己是把两个女孩当孩子对待,一方面是要向两人讲为什么要查身份证,另一方面也是要她们敬畏法律,但举例不恰当声音大。

    “老百姓误解我在耍权威,但我的出发点绝不是为了耍权威,如果履行职务,在车上一句话不说就可以了。”这么想该警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法不能让人接受。警察还是缺乏相应培训。

    事后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马上进入学习班学习。分局领导和当事民警已向两名当事人作出了诚恳道歉,当事人表示理解。

    警察在我们的心目中一直都是正义、高大、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人民公仆好形象。

    出现了这样一起有损警察形象的案子未免令人寒心、令人失望。不少网友评论这是“流氓”、“匪警”、“恶警”,小蒋还认为应该要开除。

    但我认为就好像我养了条狗,我要被车撞了,狗咬了我,把我拉住但咬伤了腿,应该怎么处置狗一样。我们不应该直接就把狗给炖了,而是应该事后勤加训练。

    这件事说明了什么问题?

    作为一名警察,穿了警察制服就代表你就高人一等?

    可以对百姓的请求视若旁听?

    就可以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

    我们是否应该加强对警察培训?

    是否应该更加明确一些出示证件的相关法律呢?

    正所谓:人民警察好公仆、执法有据亦须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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