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青少年犯罪控制》这篇文章首先介绍了萨瑟兰及其不同交往理论的具体含义,其次从肯定不同交往理论的积极意义和指出其不足之处的角度对该理论进行了辨证评价,最后,作者结合不同交往理论,对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的控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从本文的理论价值来看,首先作者对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的主要9个论断逐一作了介绍。但在这些介绍中,不无一些误读存在:
一方面,作者在对萨瑟兰的第三个论断进行解读时,对“亲密的人”这一群体的概念存在误解,作者认为,电影、报纸那种间接的,非个人面对面的交流在很大程度上不会成为犯罪行为的学习对象。但实际上,很多为人所模仿的对象正是活跃于荧幕、报刊杂志中的公众人物,相较于那些真实存在于某一人生活中的“路人甲”而言,这些公众人物更具有影响力。因此,对“亲密的人”的界定不能以“直接或间接、面对面或者非面对面”为判断标准,而是应当以其“是否是模仿的注意对象”为判断标准。
另一方面,作者在对萨瑟兰的第八个论断进行解读时提出,犯罪不仅仅是一种模仿的过程,其与其他任何学习过程涉及的机制应是相同的,但是作者却未具体说明学习过程所涉及的机制到底是怎样的,这样语焉不详的说法难免会让读者觉得困惑。实际上,如果结合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进行介绍,读者就会认识到,学习过程可以被划分为三种过程:注意过程、保持过程以及行为再现过程,在注意过程中,观察者通过注意选择性接受示范刺激;在保持过程中,学习者将示范行为编码,转化为符号化认知结构;再行为再现过程中,学习者将符号化认知创造性地输出为具体行为,犯罪的习得亦如是。
其次,作者也对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做出了有选择的批判。作者认为,学习是一种内化的过程,个体对学习内容的接纳程度、效率是不同的;并且,萨瑟兰的理论难以解释决定个体学会犯罪的“交往”的亲密群体是如何形成的。
就个体学习能力的差异而言,我认为,作者可能对此处“学习”的概念理解上产生了一些偏差。正如前文所言,要想理解此处的“学习”,需要将之建立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基础之上,此处所讨论的学习并不同于书本学习能力,而是一种人类行为的产生机制。甚至,能掌握这种学习技能的不仅仅局限于所谓的灵长类动物,即使是普通的猫的行为产生机制也遵循这种学习理论而产生。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对于学习内容的接纳程度、效率的差异总是远远小于人与猫之间的差异的。因此可以看到,学习能力的个体差异并不足以驳倒不同交往理论中犯罪行为是学习得到的这一论断。
就决定个体学会犯罪的“交往”的亲密群体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而言,
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似乎无法给予完善的解释,人们的确很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犯罪的源头在何处?即,如果犯罪都是习得的,那么是谁“发明”了犯罪呢?但这样的瑕疵并不能否认不同交往理论整体,事实上,萨瑟兰后来也在其原始理论的基础上加入了社会学因素,继而发展出了差异社会组织理论。
最后,从实践的角度,作者也结合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给出了自己关于指导青少年犯罪控制的建议。主要有以下两点:从青少年交往和学习对象方面进行限制以控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改善导致一定青少年越轨的宏观社会结构。
从青少年交往和学习对象方面进行限制以控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在校园中以遵循现存的学校和社会行为规范而获得成功者为标准而为其他青少年树立榜样。第二,限制负面的榜样。第三,建立青少年团伙的矫正教育制度。
改善导致一定青少年越轨的宏观社会结构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维护青少年的家庭稳定。第二,改善城乡结合部的青少年生活水平。第三,改革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实现社会公平。
实际上,不难发现,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的核心观点有以下几点:犯罪行为的习得主要发生于“亲友团”内部;当对法律禁令的不赞许定义压倒了对其的赞许定义时,人的行为习得就会倾向违法;接触的影响力差异受到四个因子的影响:频率、持续、优先及强度。由此可见,作者给出的几种建议不能完整体现出萨瑟兰的不同差异理论。按照该理论的逻辑推演,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应当从青少年的“亲友团”入手,在此基础上加强青少年对法律禁令的认识和理解。而不是仅仅像文中所说的,依靠改变一些外在条件就能达到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另外,抛开逻辑上的偏差,作者在文章中给出的可行措施也值得推敲:
第一,在校园中以遵循现存的学校和社会行为规范而获得成功者为标准而为其他青少年树立榜样不具有可操作性。“成功”本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于成功二字的理解也大有不同,况且何为“现存的学校和社会行为规范”?如果将学习优异、乖巧懂事之类的普世价值视为所有青少年应当遵循的典范,那么是否存在抹杀青少年个性发展之嫌疑?树立榜样并没有错,但是,怎样去定义“榜样”一词仍然值得推敲,其中更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不能如文中所言,仅仅用“现存的学校和社会行为规范”一词简单地概括了事。
第二,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矫正制度不可一蹴而就。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未得到立法规范的背景之下,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矫正制度也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况且,教育矫正主要针对的是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回归主流价值观,降低再犯率,其并不能直接作用于控制青少年不去犯罪。青少年犯罪应从源头进行控制,正如古语所言“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旦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再对其进行纠正是非常困难的,萨瑟兰的不同差异理论也体现了这种观点——即接触的影响力会受到优先级的影响。
第三,维护青少年家庭稳定不如提高青少年家庭教育质量。作者认为,完整的家庭中成长出的孩子不容易进行犯罪,而离异家庭的孩子反之。事实上,根据不同差异理论,人们能够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家庭完整与否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而是家庭教育的质量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因为作为孩子的“亲友团”,父母会成为青少年学习的对象,倘若父母行为不端,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孩子也会仿效之,这实际上与父母是否离异没有很大联系。
综合上述对于《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与我国青少年犯罪控制》一文的分析,我认为,本文在理论介绍应当就部分细节进行修改,而在实施措施方面进行大幅改动。首先,本文应对萨瑟兰的不同差异理论进行更完整的阐述,尤其是在犯罪行为是学习而来的这个论断上要结合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对“学习”一词进行解读。另外,对理论中一些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予以纠正,例如“亲密的人”。其次,本文对于不同差异理论的批判应当结合萨瑟兰本人后期的补充与修正而进行,否则则会使读者聚焦于理论的漏洞,而忽视其瑕不掩瑜的本质。最后,就给出的实施措施而言,应当从理论本身出发进行推演,而非立足于某一小片论断信口开河。再者,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在建议中使用模糊的概念和过于宏观的视角是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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