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善友教授的课上,教授多次以优步、特斯拉、IPhone作为颠覆式创新的例证。但颠覆式创新理论的发明者——克里斯坦森并不这么认为。在2015年12月的《哈佛商业评论》上,克里斯坦森专门撰文《什么是颠覆式创新》,反对滥用“颠覆式创新”的概念,明确指出优步、特斯拉、IPhone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颠覆式创新。
克里斯坦森的定义
克里斯坦森澄清了颠覆式创新的核心特征:颠覆式创新,是从低端市场或新市场起步的。也就是说,一开始的产品或服务是不能满足主流用户的需求。
优步以及滴滴的服务,一上来就针对的是本来就打车的人。而不是针对原来打不起车(低端市场)或不打车的人(新市场)。只不过,优步的兴起,是正面冲击了出租车公司的生意,所以才会在全球各地引起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反对。
特斯拉,针对的也是原来市场的主流客户,而且还是高端的豪车客户。
IPhone,针对的也是一样,它既没有让用不起手机的人用手机,也没有扩大手机的用户群。
李善友的定义
善友教授把颠覆式创新定义为:价值网的改变,技术曲线的转换。“判断颠覆式创新唯一的标准:否有新的价值网”。而“价值网”的定义是“技术满足需求的组合”。也就是说,教授认为,当技术满足需求的组合发生变化时,颠覆式创新发生了。
在《创新者的窘境》中,克里斯坦森确实也提到了,在颠覆式创新中,价值网发生了变化。但在克氏并没有像善友教授那样,将其作为判断颠覆式创新的唯一标准。克里斯坦森强调:“颠覆式创新”这个名词其实有些误导性,因为它常被理解为处于某一固定阶段的产品或者服务,而事实上,这个名词所指的应该是产品或服务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说,颠覆式创新是一套打法,而非特指产品或服务本身。
那么,按照克氏的理论,判断是否颠覆式创新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创新者的窘境》中提到的打法——从低端市场或新市场起步。一开始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并不高,但持续提升。最终占领主流市场。这也是克里斯坦森在《什么是颠覆式创新》一文中着重强调的。
用我们熟悉的语言来表达,这种打法就是“农村包围城市”。好处是,避开了和市场领先者的正面冲突,在引起他们警觉之前,新进者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空间来打磨产品、积蓄力量。
如果说颠覆式创新指的是一种打法,而不是产品或服务本身。那么,同一种产品或服务,既可以是颠覆式创新的打法,也可以不是。以电动汽车为例,克里斯坦森专门在《创新者的窘境》中用一整章的篇幅来为一个虚拟的电动汽车项目设计了颠覆式创新的打法。但在《什么是颠覆式创新》一文中,他认为特斯拉并不是颠覆式创新的打法。
为什么要把概念抠的这么细
就对“颠覆式创新”的定义本身来说,善友教授比克里斯坦森的更宽泛。教授把所有发生价值网改变的创新都认为是颠覆式创新,而克氏的定义更严格。除了发生价值网的改变,而且规定了这种改变实施的路径——必须是从边缘(低端市场和新市场)开始进攻。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把概念抠的这么细呢?
因为严格的定义,是精确推演的前提。颠覆式创业理论最重要的推理是对不同打法成功率的总结和预测。在克里斯坦森对磁盘行业进行的研究表明,当新进者以延续性创新的姿态切入行业的时候,仅有6%的概率获得成功。这个数据对企业家、创业者是足够的警示。但如果概念放宽了,其结论也一定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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