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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第28条

规定三,第28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18 05:12 被阅读0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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