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之后日本政府为了防止出现有缺陷的后代,他们强制对有遗传缺陷的人进行绝育手术,并且还专门颁布了一项法律,名为优生保护。这项法律出现后日本民众大力反对,于是乎在1966年该法律被废止。这项法律被废除归功于三个残疾人,这三个人便是这项法律的受害者,他们揭竿而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果没有这三个人,很多日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国家还有这种法律,日本政府说白了就是为了振兴国家,需要体质健康的国民,日本人当时残忍到了什么地步呢?只要是残疾人,那就直接拉过去绝育,无论是什么残疾,毫无人性,这项法律施行了四十七年,可见在这段历史中有多少残疾人无辜受害。
实际上二战之后,很多国家都在明里暗里有这项规定,只不过他们都做的很好,并不是像日本人那样一刀切,其他国家都规定如果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以及遗传病这些不量基因的人,他们要实行绝育手术,不要把不良基因传给下一代。
采取过这种政策的国家并不仅限于日本,德国、瑞典、美国也都有过类似的政策和立法(注意是立法!)。
今天,我们来说说这两段鲜为人知的历史。
一战结束后,作为战败方的德国领土上驻扎着法国和比利时的军队,一些德国妇女不可避免的和占领军中的黑人士兵发生了关系。随后,数千名白黑混血的婴儿出现。
这让以标榜雅利安人至高无上的纳粹政府感到不可接受,从1933年起,纳粹为了保持所谓的“种族血统纯正”,出台了臭名昭著的“绝育法案”——《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法案当时是受到德国人拥护的,一大批人类学家和医生为此服务。随即,法案的目标人群转向了另外两个“劣等”民族——吉普赛人和犹太人。
为了控制所谓低等民族的生存空间,他们(吉普赛人和犹太人)被强迫离开德国或必须接受绝育手术,两者任选其一。
从此后,强制绝育和堕胎成了“低等民族”的噩梦。直至二战之前,至少有5000名妇女和600名男人死于纳粹的强制绝育手术中。而接受绝育手术人员的死亡率高的令人发指,有超过50%的妇女和90%的男子死于绝育手术。
这个比率你甚至可以认为,纳粹政府根本不是为了进行所谓限制其生存空间,而是赤裸裸的种族清洗。
至于二战时,集中营内对犹太妇女的绝育、堕胎技术试验(包括注射刺激性药物导致子宫发炎,用高功率x光照射卵巢使其畸形),则完全是令人发指的禽兽行径。
根据二战之后的统计,1934年至1945年之间,纳粹德国共计对大约40万"没有生存价值"和“劣等民族”的男女进行了绝育或者堕胎。
几乎在德国推行强制绝育的同时,民族国家的典范——瑞典也实施了类似的政策。
据瑞典《每日新闻》披露,从1934到1976年问,实施一项所谓的“优生”法案。使瑞典约有6. 2万人被认定患有某些疾病、属于“劣等族群”的公民(其中大部分是妇女)被强迫或自愿接受了绝育手术,而这一切都打着为了“集体的利益”目的。
如果说德国当时是由疯狂的纳粹政府执政,导致出现了人性泯灭的情况,那美国出现类似法案则完全是美国人民的耻辱。
1907年,美国印第安纳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绝育法,规定政府有权对罪犯、白痴、弱智者或州专家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实施强制性绝育手术。随后,美国33各州先后通过类似的法律条款,目标直指所谓“黑人和劣等白人”,并给这些白人起了一个“退化家族”名称。
在这个白人歧视黑人和劣等白人法案的推动下,至1977年,大约有6万人被实施了绝育手术,其中大量人员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除了对上述两种“退化家庭”人员下手以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印第安人卫生服务署(Indian Health Service,IHS),给成千上万美国印第安女人实施了强制绝育手术。资料显示,仅在1970至1976年间就有25%到50%的印第安女人被绝育。
美国、瑞典、德国、日本的案例,可以充分说明一个问题,采取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不能保证国家不会犯错。并不像某些公知所言,设定了一部深谋远虑的宪法,就能保证一个国家200都走在康庄大道上。
当民粹主义甚嚣尘上,宣扬所谓某一族群(民族、种族)优越论,别有用心的政客再挑动族群之间的对立,所谓劣等族裔必须给高等的腾出生存空间,很容易就能操纵国内的民意。
四国的案例已经过去几十年了,但给受害者造成的伤痛却永远难以消弭,即便政府愿意做出赔偿,可金钱真的能够安抚那些受伤的心灵吗?真的能让,那些鼓动种族歧视法案通过的人们被宽恕吗?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