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
《通告》指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9年8月发布。按照风险程度和监管需要,确定部分有源植入类、无源植入类等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作为第一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
进度安排
对列入第一批实施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有序开展以下工作:
(一)唯一标识赋码
202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20年10月1日前已生产的医疗器械可不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
(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
2020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或者注册变更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其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不属于注册审查事项,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变更范畴。
(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
202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
当医疗器械产品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的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该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上传数据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
医疗器械全程可追溯
《通告》要求,第一批实施唯一标识工作的注册人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则》实行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则》和本通告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等工作,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鼓励注册人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建立医疗器械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对其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程可追溯。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在其相关管理活动中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探索建立与上下游的追溯链条,推动衔接应用。
这意味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器械供应链的透明化、可视化、智能化,还可构建医疗器械监管大数据,推动智慧监管,对提升监管效能和社会治理能力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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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医疗器械在强化源头赋码,实现从源头生产到临床使用全链条医疗器械通查通识的情况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更加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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