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某纳税人的咨询,按政府规定给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补贴是否可以不用计入工薪总额给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这种高温补贴是要缴交个人所得税的,但“按国家规定”这几个字听起来跟“按国家规定”缴付基本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很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让我有点心虚不敢直接回答,赶紧翻查文件。结论是:该笔补贴视与“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缴交个人所得税。分析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条又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防暑降温补贴是属于第二条应纳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第四条免征个税的补贴呢?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正向列举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们再看实施条例第十条,正向列举《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务院并未对防暑降温补贴有免税的规定,所以很明显防暑降温补贴不免税,应按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防暑降温补贴的官方名称应该是也叫“高温津贴”或“防暑降温费”,可以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补贴“或”其他所得“。
PS: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相关规定,考虑到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即将公布实施,就不再引用旧的条文规定。
三、会计上如何处理
确认防暑降温补贴应缴交个税后,我们再看会计分录如何处理。假设防暑降温补贴为货币形式发放,根据发放对象的不同,又有不同的核算方式。
(一)若是以工资形式发放、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费,则应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二)对特定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则应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四、相关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所以向特定对象发放的工资薪金,企业在核算其当月收入时,不能简单地将防暑降温补贴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应使用“职工福利费“二级科目核算。这是规范性文件的特别要求,证明企业遵守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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