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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讲堂丨林仁聪:你不能不知的15个工程变更与签证问题(下)

瀛和讲堂丨林仁聪:你不能不知的15个工程变更与签证问题(下)

作者: 瀛和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18-10-16 13:33 被阅读0次

    作者 / 林仁聪

    导读:工程变更与签证,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于工程变更与签证你不能不知的15个问题,今日瀛和讲堂由瀛和律师机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仁聪律师为大家带来后文解读。

    建 议

    08 变更和签证必须书面形式

    接到监理或甲方的变更通知,如果是口头的,要对方出具书面文件,紧急情况下实施后要及时补办书面手续;涉及设计变更的,还应附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文件,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审批文件附后。需要索赔和确认的事实,要书面提出,口头的东西无法形成有效证据。向监理或者甲方送达签证文件,要一并做好送达回证,找授权的人员当面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在实践当中,就有因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签收资格以及相应函件是否确已送达而产生关于工程联系函、变更通知单、签证单等是否有效的纠纷。当然,因现场管理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为了便于现场管理,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函件来往的程序及签收人员进行详细的约定。如遇到人员变更的,应当做好人员变更的书面通知及书面的手续交接,减少纠纷的产生。

    另一方面,工程签证作为承包方向发包方进行索赔的一种依据,应当注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的条款按时依约向发包方或者监理方提出。比如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已经约定了承包方在索赔时,先向监理提出,再由监理将签证提交发包方。但在工程实践当中,重大的变更签证,我们认为最好同时向发包方和监理提出,除非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已经十分完善,也可直接向监理提出。但为以防监理忘记提交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09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特别要注意审批和财政评审程序问题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过去一般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都会规定或约定有内部审批和财政评审环节,往往规定一定规模的变更需要办理审批程序,否则结算时不予计算,同时,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2017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此问题给中国建筑业协会作出复函,认为以审计结果(很多地方是财政评审)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下文要求各地清理相关地方性立法。

    随后,从国务院法制办到地方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纷纷发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再规定、约定以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但是有些地方还是没有修改,或者改得不彻底。因此,承揽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要注意这个内部审批程序。过往,很多项目的变更实施了,也办理了甲方签证,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审批,结算被卡住了,甚至打官司也打不赢。

    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原则上是原来约定了的,遵照执行。但是今后会有变化,在此不展开。总之,正在进行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已经完工,但是正在结算的,一般都涉及这个问题,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审查合同和完善证据。原则上,经过甲方(发包人)或依合同授权监理同意的变更,只要实施了,一般要据实结算。

    10 变更手续不等同于签证,有变更无签证可能拿不到钱

    变更手续完善,承包人可能也实施了,但是没有就变更实施情况办理签证,很可能到头来因无法确定是否实施了变更、变更涉及的量及价款是多少而无法获得支持。尤其是一些临时设施工程的增加,工程完工后可能已经无法核查。

    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就有这种情形,承包人还是一个央企,虽然主张合同履行中有变更,往来文件中也有关于变更的一些证据,但是因为没有现场收方,结算时发包人无法确认,后来打了官司,主张800多万元的变更增加价款,还请造价鉴定人员到现场勘查,终因无法核实而得不到支持。

    11 承包人对挂靠项目工程的变更与签证必须加强管理

    在当前国内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下,施工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项目联营、项目分包,甚至是违法转包、分包的问题。那么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签证的办理,需要在联营合同、转包、分包协议或挂靠协议中作出相应的约定,同时,承包人不能只管收取管理费,当甩手掌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下,承包方(总承包方)或多或少均需派驻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由于只有承包人才有资格直接与发包人和监理人发生关系,因此作为承包方,办理工程变更与签证就是不可推卸的合同义务。

    有些建筑企业会有这样的误区:反正项目盈亏是实际施工人的,我只管收取管理费和税金,工程管理,变更签证,都是实际施工人(工头)的事。而事实上,如果实际施工人管理不善,质量、工期、成本控制不好,做亏了,做不下去了,到头来还是承包人必须兜底。因此,承包人要明确约定是实际施工人在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办事流程,同时主动提醒、催促实际施工人依法依约办理,减少成本管理风险,避免出了问题责任不清。

    12 实际施工人要聘请有经验的人员管理工程,处理好变更与签证工作

    作为实际施工人,很多人没有足够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也缺乏工程技术、造价和法律专业人才,因此,不依托专业人才的辅助,不严格规范管理,往往容易吃亏。我接待过很多工头老板,发生纠纷要协商或者打官司时,手上基本没什么资料,十分被动(当然,有经验的律师有时在工头缺乏资料的情况下也懂得找哪些单位和部门调取材料,进行弥补)。

    所以,实际施工人要在承接工程签订协议时就有专业律师介入,详细约定承包人在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的权限、程序和协助义务,以及不协助的后果,明确各自责任,便于操作执行。实际施工人在按照程序及时办理这些工作的同时,要注意留存有关资料,承包人只有一份而实际施工人不能保管原件的,应及时复印由承包人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承包人未经实际施工人同意接受变更、不及时履行申办签证工作时,要及时书面提出要求和主张。不要过分被动地依赖承包人,从而丧失自己应有的权利。

    13 申请签证受阻时的对策

    签证实际上是承包方向发包方进行索赔的一种形式,因此在签证的提出时间问题上,应当注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需严格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进行索赔。关于在工程实践当中需要办理签证时的处理,承包人可以分步、并同时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办理签证的要求。比如先发工程联系函,再发签证申请,签写签证核实的工作记录,最后提交签证单等。

    遇到发包方或监理拖延、拒绝办理签证,要继续发送书面文件予以催促;如遇拒收文件,必要时可通过邮寄送达、当面送达并形成视频、音频等方式固化证据。通过这些手段,也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承包方已经依约向发包方进行索赔,激活例如2013版以及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合同中的“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之类的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4 索赔包括费用、利润和工期

    我们必须知道,所有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或者停窝工,承包人都有权索赔。而索赔包括费用、合理利润,也包括工期。申请签证,往往就是要解决索赔问题。在施工实践当中,工程的变更往往涉及到工期的顺延问题,办理工程经济签证的同时,应考虑是否需要一并办理工期延长签证。

    在实践当中,就有承包方因疏忽,在办理经济签证后,没有一并办理工期签证,在最后发生结算纠纷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费用,而发包方就以工期延误提出反索赔。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即便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原因引起变更,甚至有不按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但是由于承包人没有及时提出工期索赔,难以确定变更或对方的违约究竟导致了多少工期延误(有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期鉴定),最后难以得到充分的支持。

    15 发包人要规范变更程序、防范虚假签证

    规范的管理,对于发包人同样很重要。作为项目业主的发包人,既有比较专业的有经验的企业,比如城投公司、房地产公司;也有头一次结婚没经验的普通单位,比如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的企业。前文所述的很多问题,都涉及了发包人,或者同样适合发包人换位思考。在这里,重点站在发包人角度提点建议。

    发包人要管好项目,如果自己没有专业队伍,要么组建相应部门、聘请专业人才,要么委托咨询管理公司。当然,监理公司大部分职责,也是代表发包人监督管理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但是发包人自己管理不到位,风险也很大。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和流程,不可以领导一拍脑袋,就口头通知别人变更施工,不能张三李四王五都可以签字。

    有些发包人,习惯自己单方向监理公司和承包人发通知,要求这样做那样做,如果做成一份协议,各方签字确认,不就没有争议了吗?对于签证,一定要做到:

    1)严格权限和流程,不符合的一律不予确认;

    2)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带有连续编号,不符合条件又未作特别约定的,不得作为结算和索赔依据;

    3)定期汇总、编制签证目录,双方确认除此之外无其他签证,并放弃以其他未列入的签证索赔的权利。

    4)明确签证管理人员责任,告知虚假签证可能涉及诈骗或者贪污等形式犯罪,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虚假签证的赔偿责任。

    5)加强签证档案管理,把签证当作支票管,避免签证遗失,发生诉讼后对方可以单方改动虚增金额。

    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屏障,其中做好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对于减少纠纷,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十分重要。企业究竟该如何从源头开始全程做好变更签证工作、律师又该如何为企业提出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林仁聪律师

    瀛和律师机构建筑房地产专委会主任

    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不良资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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