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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2019-01-28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1-28 23:57 被阅读8次

【审判规则】 

在强奸案中,被害人于一审诉讼过程中将报案时的陈述推翻,称其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而依法宣告行为人其无罪。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以被害人涉嫌犯包庇罪立案。检察机关向二审法院提供被害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在该讯问笔录中称行为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亲属给其现金后让其更改报案时的陈述。经查,讯问笔录属实的,该讯问笔录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由于该证据不利于行为人,涉及到将一审判决中宣告行为人无罪改判为行为人有罪。如直接由二审法院改判,则会剥夺行为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一审因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但在二审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予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律虽然规定了查清事实后有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两种处理方法,但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改判、在什么情形下应当直接发回重审未作具体明确。在二审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若该新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且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直接改判。相反,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不利于被告人,如涉及无罪改有罪、轻罪改重罪,在此情况下,则应当发回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在潮州市金丰大酒店包厢与人唱歌、喝酒期间,邱X江将服务员万X叫至厕所内后强行与万X发生性关系,并致万X轻微伤。一审中,万X将报案时的陈述推翻,称其自愿与邱X江发生性关系,并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处罚邱X江。由于认定邱X江强奸万X的证据不足,故一审依法宣告其无罪。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以万X涉嫌犯包庇罪为由抓获万X,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万X的讯问笔录,万X称:邱X江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邱X江的亲属邱俊杰在案发后给其现金,让其更改报案时的陈述并抄写书面请求,称其系自愿与邱X江发生性关系。经查,该证据属实,该证据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由于该证据不利于邱X江,涉及到将一审判决中宣告邱X江无罪改判为邱X江有罪。如本案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则会剥夺邱X江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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