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是清代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制度。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在1601年时建立的。始建四旗:正黄旗、正蓝旗、正白旗和正红旗。随后,于1615年增设镶黄、镶蓝、镶白和镶红四旗。定300人为一牛录,5牛录为1甲喇,5甲喇为1固山(固山即旗),相当于12500人。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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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黄、镶黄分别由汗王(皇帝)直接统领。其他6旗分别由汗王的子侄统领。1651年多尔衮死后,正白旗也归皇帝统领。从此,有了上三旗和下五旗之分。上三旗基本属于皇帝亲兵,下五旗为驻守京城以及全国各地。
牛录为最小单位,即300户人家,每户出一人,父亲死了儿子顶上,哥哥死了弟弟顶上。
每个旗分别设3个都统:满洲都统、汉人都统、蒙古都统各1人。每个满洲都统下辖5个参领,每个汉人都统下辖5个参领,每个蒙古都统下辖2名参领。
各旗设旗主1名,上3旗旗主均由皇帝兼任,下5旗旗主下辖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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