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微信公众平台着力规范“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票、期权、期货、外汇、大宗商品、电子货币等本金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投资产品)”的信息发布,重点打击通过推荐股票、期货、外汇等业务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
由于电信网络平台的发展,以某一类商业运营模式为依托的“涉企业商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的行为,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企业商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案件的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对于此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也明确要求“从严惩处”。
相关平台指出:此类“荐股类”欺诈,是通过伪造所谓内幕消息和行情分析,声称能准确预测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涨跌来稳定获利,从而诱骗用户参与投资;实际上,他们往往利用用户的想盈利心理“空手套白狼”,推荐完全凭运气,股票涨了就跟着分红(或收费),股票跌了,也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欺诈牟利模式,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国家对此类行为已明令禁止。
结合相关平台发布的信息,对于不同类型的“荐股”“荐期货”“荐外汇”等经营模式,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1.推销各类“荐股软件”"荐股平台",以免费使用的方式拉客户,随后以升级等各种名义,投资人购买软件或充值,以便享受“荐股服务”。
2.设立所谓“牛股”"黑马行情"等预测类公共帐号吸引关注,或在各种社交群组,利用这种噱头,通过所谓的“专家”“老师”指导,赚取高额“服务费”,如分红或月费年费等。
3.“荐股割韭菜”。逢低建仓,提前在低价位大量购入某个“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后,再以发布推荐等名义,诱导大量个人用户资金入场,等价格拉升后迅速卖出,获利出场。
4.冒充正规金融证券交易公司,伪造交易系统,利用荐股类话术,以高盈利为诱饵,诱骗用户注资到假冒的交易系统,并在后台实时操纵行情,伪造交易记录,欺诈用户大量资金。
对于上述四种“荐股”“荐期货”“荐外汇”的运营模式,正义之光认为,前三种运营模式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类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核心并非是“诱导投资”行为,而是涉案平台是否存在“虚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平台”“操纵行情”的行为。
换言之,“诱导投资行为”中,投资者的盈利或亏损仍是取决于市场,若涉案平台通过自身的“诱导行为”和“操盘行为”,使投资者在市场风险之外,又必然遭受财产损失,则该诱导行为可能会涉嫌诈骗犯罪。
目前市场还有新型的期货、外汇类金融诈骗案件,凡是投资外汇黄金,原油,恒指期货,个股期权等被骗亏损的资料证据齐全是可以合法追回被骗资金的。更多维权咨询尽在微信公众号“正义之光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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