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股权故事会创业财经·投资·理财
持股1%小股东为何能解除持股99%大股东的股东资格?

持股1%小股东为何能解除持股99%大股东的股东资格?

作者: 股权故事会 | 来源:发表于2017-07-20 20:56 被阅读94次

    「大股东抽逃出资,经公司催告仍不返还,小股东可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大股东股东资格,被除名的大股东无权参与表决。」

    文|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戚谦说】

    小股东能否解除大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的股东资格?

    如果能,应通过什么方式解除?还有,被除名股东的权益该如何保护,亦不能忽视。

    本文共2044字,轻松阅读只需4分钟,您可收获价值:

    ▲在哪种情形下,通过什么途径,股东才会被除名?

    ▲解除股东资格时,如何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并避免潜在风险?

    【股权故事会】

    万禹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8月份召开股东会并决议:1、增资至10000万元;2、吸收新股东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比例为:宋祥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

    豪旭公司如出资到位,毫无疑问是公司绝对控股的大股东。

    9月14日,京地公司、子月公司等6家公司共同将9900万元汇入豪旭公司账户,豪旭公司在同日又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账户内,履行了出资义务。

    当日,验资报告载明:万禹公司已收到豪旭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9900万元。

    但三天后,控股股东豪旭公司的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分别以4900万元和5000万元汇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的账户;同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又分别将4900万元和5000万元汇入京地公司、子月公司的公司账户内。

    豪旭公司与前述6家公司有资金往来,但对万禹公司于9月17日将款项汇给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是否基于其他业务往来,其没有证据证明。

    控股股东豪旭公司的出资款并未由公司使用,资金流向不存在其他合理用途,并且,此后豪旭公司亦未将其出资补足。

    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是明显的抽逃出资。

    平遥古城,摄影|戚谦

    两年后,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豪旭公司签收该份函件。

    后来,万禹公司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豪旭公司邮寄会议通知,告知其召开时间及审议事项是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

    万禹公司临时股东会如期召开,全体股东均出席。

    表决结果:两个小股东同意占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控股股东反对占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小股东宋余祥、高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控股股东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紧接着,万禹公司再次向豪旭公司发函,通知其股东资格已被解除。

    解除通知送达即已生效,但通过诉讼让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方式,更为靠谱。

    于是,小股东宋余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

    没想到,一审法院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何况,万禹公司已给豪旭公司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

    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万禹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

    【律师解读】

    小股东真能解除控股股东的股东资格?

    真能!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作出股东除名决议时,必然涉及被除名股东切身利益,可能存在表决权被操纵的情形。因此,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除名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需要注意的是,被除名股东的权益也应得到适当的保障。

    豪旭公司是持股99%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是,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除名决议已获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1%)一致表决同意,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股东会决议有效。

    【股权心经】

    若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或阻止通过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会决议,侵害小股东利益,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非常必要。

    在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戚谦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可明确约定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而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全部通过即可,以防纷争。

    同时戚谦律师提醒各方,注意把握几个关键点:

    第一,除名适用条件,是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不含出资不足),或抽逃全部出资。

    第二,应严格履行除名程序。

    (1)催告拟除名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2)召开股东会作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前,应通知拟除名股东出席股东会,给其申辩的权利,以尽到对其股东权利的保护。否则,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有权以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3)公司将除名的股东会决议结果通知被除名的股东;

    公司如能在媒体上刊登解除股东资格公告,提示公众此后被除名股东的任何行为均与公司无关,以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除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持股1%小股东为何能解除持股99%大股东的股东资格?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inbjk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