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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南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减持指南

作者: 瓶盖集 | 来源:发表于2019-07-24 11:01 被阅读0次

一、约束对象

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特定股东(即大股东外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非公开股份的股东)、董监高。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二、减持方式

1、大股东、特定股东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1)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股本1%;

(2)减持非公开股份,减持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自身持有的非公开股份50%。

2、大股东、特定股东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股本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受让的股份)。

*1与2可同步进行,及减持不超过总股本3%。

3、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比例≥总股本5%(特定股东和大股东协议转让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6个月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共用上述1、(1)的1%额度)。

三、减持限制

1、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大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大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短线交易

董监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任期限制

(1)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原定任期届满期间+原定任期届满后6个月,每年减持不超过自身的25%。

(2)董监高任期届满离职: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公告披露

1、事前公告(事前审查)

大股东、董监高采用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公告,每次减持计划区间不超过6个月。

2、事中公告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时间过半时,应披露进展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总股本1%时,应当公告。

3、事后公告

减持区间届满,未减持股份或减持未完毕的,都应披露届满公告。

五、权益变动

1、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并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前述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9%变11%不算),应当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披露祥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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