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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意见

浅谈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意见

作者: 288fa60b7cfe | 来源:发表于2017-12-13 16:03 被阅读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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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提出律师意见,而不仅仅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并对律师意见提出作出了规定。使得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通过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以查明案件事实。这里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或最轻的证据,但往往忽视或遗漏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证据材料,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意见)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刑诉法对于在侦查阶段律师意见的概括性规定
    《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明确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能做什么,并概况提出了在该阶段可以提出律师意见。该条主要涉及2方面,一方面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代替嫌疑人做某些事情。比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还不是严格意义的辩护。第二方面也是新刑诉法增加的内容,即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项内容标志着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也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开始独立行使辩护职能。
    二、对于律师意见的具体规定
    1、《刑诉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上述两条是对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律师可以提出律师意见的具体规定。针对该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据逮捕的条件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
    2、《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所谓侦查终结是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条意味着,在侦查终结前,律师对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以及取得的证据提出意见。至于何时提出,王蔚律师认为,虽然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是相对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权仍然十分有限,其律师意见在侦查即将终结时提出无法重启侦查程序,再加上侦查过程的保密性,即使在即将侦查结束,律师也不可能接触到侦查案卷,因此,提交律师意见越早越好,一般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后根据嫌疑人的陈述掌握的简单案情针对性的提出意见,目的在于提示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对于哪些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以及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应一并收集。
    综上,对于广大律师朋友,应特别重视律师意见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律师意见,通过律师意见搭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的桥梁,以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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