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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经灵修:被罪奴役的人们(罗3:9-20)

释经灵修:被罪奴役的人们(罗3:9-20)

作者: 陈默的竹子 | 来源:发表于2018-01-26 22:54 被阅读0次

经文:罗马书3:9-20

一、观察

1、经文要点/结构

(1)2、上下文:1:18-3:20节整体结构

A    1:18-32  普世的罪

      B    2:1-3:8    犹太人的罪

A    3:19-20  普世的罪

(2)9-20节结构

A    9主题: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B    10-18引用旧约

A’    19-20总结:普世的人都服在神审判之下

      A部分说明全人类都在罪恶的权势之下;B部分详细描述人类在罪恶权势之下的景象;A’部分则说明在罪恶权势之下的结局,没有人能靠着遵行律法而得着称义,因此律法的功用是使人知罪,服在神的审判之下。

(3)10-28节结构

A    10    引言:没有义人

      B    11-12偏离正路(没有明白、寻求、行善)诗14:1-3

              C    13-14 与言语相关的罪(忿怒,诡诈,毒气)诗5:9;140:3;10:7

      B’    15-17与道路相关的罪(杀人流血,残害暴虐,不知道平安的道路)赛59:7-8

A’    18    结语:不怕神(诗36:1b)

      A部分整体性地说明“没有义人”,A’部分作出结论,人类行出诸多罪恶的原因是没有对神的敬畏和惧怕。B和B’都论到“道路”,B以说理的方式说明所有的人都偏离正路,B’则以更具体地方式说明他们不认识平安的道路,行在残暴的道路上。C部分则以一系列说话的器官所犯的“言语的罪”来说明人里面的邪恶。

      从内容上看,B是对10节的展开说明,C和B’则是对B更形象和具体地地说明。

3、重复

没有x5:强调没有一个人能在神面前称义。

律法x4

路x3:

4、连接词

因:因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所以在审判的事情上犹太人并不比外邦人强。

所以:因为律法是要叫人伏在神审判之下,所以没有人能通过律法称义。

因为:因为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所以没有人能通过行律法称义。

5、有没有不易理解的词汇?

罪恶之下:(1)犯罪,以至在定罪之下。(2)在罪恶的权势之下,以至犯罪。

没有义人:没有完全遵行律法,以至称义的人。

没有明白的:没有认识真神的。

没有寻求的:没有追求真神的。

偏离正路:背叛上帝。

变为无用:毫无用处,没有价值。律法:(1)整本旧约圣经的要求。(2)摩西五经中的律法。

行律法:满足律法对行为的要求。

称义:法庭性宣告,在神眼前有义的地位。

没有行善的: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

6、有没有象征和比喻的内容?

他们的喉咙像敞开的坟墓:话语好像坟墓出来的污气,表达他们内心的败坏。

用舌头弄诡诈:话语充满致命的欺诈,象征里面的欺诈。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言语带来的毁灭,好像蛇的毒液一样。

满口是咒骂苦毒:象征里的仇恨,咒诅,苦毒。

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象征内心的暴力倾向,急切地奔走想要杀人流血。

所经过的路,遍行残害暴虐的事:所到的地方,留下破坏和悲惨的痕迹。

平安的路:和平的道路,和平共处的方法,。

眼中不怕神:没有敬畏神的心,不按神的真理来生活,也不惧怕神的审判。

二、解释和厘清

保罗在1:18-32说明人类普世的罪,以及当受的审判;2:1-29节说明犹太人也同样犯罪,将受同样的审判;3:1-8节处理三个可能的异议;最后在3:9-20节作出总结性陈述,宣告人类都在审判之下的事实,为3:21开始的福音论述作铺垫。

      1、普世的人都在罪恶之下

      A    10b  没有义人(一个也没有)

              B    11关于神的知识(不明白,不寻求)

              B’    12a  生命的状态:(偏离正路,变为无用)

      A’    12b  没有行善的(一个也没有)

3:1节保罗设问说:“犹太人有什么长处?”然后回答说:“凡事大有好处”。但3:9节却又设问说:“我们比他们强吗?”答案是“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一方面,犹太人在救恩历史上的确有许多优越于外邦人的地方,特别是神将旧约圣经交托他们。另一方面,从末世审判的角度,犹太人并没有优越性可言,因为他们和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

      “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是1:18-2:29节已经证明的事实,因为他们都未能履行律法的要求,因此落在上帝的忿怒之下。至于“罪恶之下”指什么,有两种可能:第一,指犯罪,在定罪之下。第二,在罪恶的权势之下。“罪”的原文是单数名词,在罗马书首次出现,在保罗的使用中指“罪恶的权势”,是一种控制人的力量。第一种理解仅仅把“罪恶之下”看为1:18-2:29中犯罪的结果—定罪。而第二种理解则把“罪恶之下”视为1:18-2:29中犯罪的原因—被罪奴役,更进一步指出定罪的机制:被罪奴役导致犯罪,犯罪再导致定罪和审判。正是因为在罪恶的权势之下,所以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毫无出路。

      2、没有义人

      保罗在10-12节引用诗篇14:1-3节来宣判没有人可以在神面前称义,这正是“在罪恶之下”的结果,被罪奴役的人断不能满足律法要求的义。10节可能改编自14:1中的“没有一个人行善”,对整个9-18节作出整体性的说明,因为义是行善的结果,既然没有人行善,自然没有人能称义。也可能是保罗立定主题,12-18节中引用经文来支持。无论如何,10节是整段经文的主题。

      12-13节引用诗篇14:1-3节来作出五个“没有”的宣告,支持“没有义人”。“没有明白的“指没有一个人拥有关于神的真知识,而不是说人完全不明白任何事理;“没有寻求神的“指没有人寻求真神,而不是说没有人寻找异教的“偶像神”;“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指他们偏离义的道路,在神面前变得毫无用处,毫无价值,而非指他们在世界上毫无作用和价值。“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指没有一个人达成神要求的善行,而非指人毫无良善彻底邪恶。这四句话从四个角度来说明没有义人的事实。

      按照世界的标准,有所谓的明白人,学识渊博,也有处理事务的智慧,有属世的聪明,但若按照属灵的标准,他们因为不认识神,也不明白属神的知识,因此是不明白的;按照世界的标准,有向宗教大发热心,四处寻找神的人,但按照属灵的真实看,他们不过是阻挡真理,寻求偶像而已;按照属世的标准,有很多人走在正路上,事业兴旺、家庭美满,他们做的事情满有价值,但照属灵的事实看,他们都行在悖逆神的路上,他们行得越正,偏离得越远,且他们对神毫无用处,他们所行的在神看来毫无价值,不过是虚空,不过是捕风。

神的“有”在世界看来“没有,”世界的“有”在神看来“没有”,因此在保罗说“没有”的事情上,人越说“有”,就越证实他们“没有”。当然,在神里真“有”的人,在世界看来也什么也“没有”。

3、言语的罪

A    13a  致命的言语:敞开的坟墓(喉咙)

      B    13B  诡诈的言语  (舌头)

A’    14a  致命的言语:虺蛇的毒气(嘴唇)

      B’    14b  咒骂、苦毒的言语(口)

10-12节保罗论到普遍的罪,强调没有义人的事实;13-17节中,保罗转向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罪,以人体的五个器官象征性地描述人从里而外的罪恶。13-14节都是关于口舌和言语的罪,以喉咙—舌头—嘴唇—口的秩序,也即是言语发出的秩序来说明人的罪。15-17节则是关于行动的罪,以“脚”和“道路”来说明人的暴行。

“喉咙是敞开的坟墓”引自诗篇5:9节,为我们展现出言语的致命性,从他们的口中吐出幽冥的气息,致人于死地。“用舌头弄诡诈”也引自诗篇5:9节,说明他们话语虽然致命,但却有着欺骗和伪装。“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引自诗篇140:3节,再次表明话语的致命,如同虺蛇的毒汁一样致死。“满口是咒骂苦毒”引自诗篇10:7节,描述咒骂和苦毒彰显出来的仇恨。

言语是内心的表达,心里思想的,口里就说出来。因此人口中致命的诡诈、欺骗、咒骂和苦毒就显明他内心里的仇恨和凶杀。

4、行为的罪和缺乏敬畏15-17

      A    15    他们的脚飞跑:杀人流血

              B    16a  经过的路:残害暴虐

      A    16b  不知道和平的路 

15-16节保罗论到行为的罪,以“脚”的意象来描写。“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指他们为了杀人流血而急速奔跑,人生的目标是杀害和毁坏别人的生命。“所行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是指他所经过的地方充满了悔改和悲惨的事情,这是他们奔走的结果。“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指他们不知道和平的道路,也即是他们不懂得和平相处。

      15-16节引用自以赛亚书59:7-8,经文原来并非指向全人类,而且谴责不义的犹太人,但正如上下文中所说,犹太人和外邦人的罪性和罪行没有本质区别,这样的引用正好切合保罗论述的主旨。

      13-16节描述人从而外的罪,从内心的邪恶展现为外在的言语和行动,他们的言语伤害人、毁坏人、致人于死地,并且他们实际地以行动行毁灭和杀害的事情,在他们的人生中充满毁灭和悲惨的景象。

      17节从“口”和“脚”转向“眼”,经文引用自诗篇36:1,诗篇36的1-4也同样论到人的罪恶,从他们心里说的“我眼中不怕神”开始,导致他们言语尽是罪孽诡诈,智慧与善行断绝,思想和图谋的尽是恶事。因此17节的“眼中不怕神”实际指他们内心缺乏对神的敬畏和惧怕,这正是他们在言语和行为上犯罪的内在原因。

      这样,17节解释了没有义人的根本原因—缺乏对神的敬畏,以此作为整个段落的总结。

      5、19-20 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A  19    功用: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B  20a  结果:没有人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

A’  20b  功用: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19-20是对1:18-3:18作出的总结,宣告没有一个人能够靠着遵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所有的人都在神审判之下,揭发人类无法自救的绝望。

      “律法”可以狭义地指“摩西律法”,也可以广义指“旧约圣经”,保罗书信中使用广义的用法,指向整个旧约圣经,即前文的“圣言”。旧约圣经上的话都是向着旧约的子民说的,他们生活在旧约的范畴,律法的权势之下,被要求遵行圣约的条款—律法。对于生活在罪恶权势下必不能遵行律法的犹太人,律法就定他们的罪,使他们在神的审判台前闭口无言,无可推诿。

但保罗并不仅仅说律法塞住犹太人的口,而且说律法赐给犹太人也是为要塞住外邦人的口。因为普世的人都在罪恶的权势下,若拥有圣言的立约子民无法遵行律法,在审判台前无可推诿,外邦人也就同样无可推诿了。

这样,律法赐下的目的是使众人在法庭的审判台前无可推诿,哑口无言,等候上帝的终极判决。

20a以“所以”作出结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血气”原文是“肉体”,指软弱和必死的人。“行律法”的原文是“律法的行为”,意即律法所要求的行为。称义是“宣告为义”的意思,法庭用语,指在神永恒的审判台前被宣告为义人。整句经文的意义是:没有任何软弱和必死的天然人,可以通过满足神在律法中要求的行为而得以被神称义。

20b以“因为“开始,再次说明20a中人不能通过行律法称义的原因: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的原文直译是“因为罪的是通过律法”,意即说,通过律法而来的不是称义,而是“罪的知识”。

19和20b都论到律法的功用,19说律法使人在上帝永恒的法庭上对罪无可推诿,20b则说律法使人认识自己的罪,其实都是在说律法的功用是使人知罪。正因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知罪,而不是使人称义,所以20a宣告没有人可以通过律法的行为使自己被神称义

三、反思和应用

(一)意志的捆绑:都在罪恶之下

圣经说“都在罪恶之下”,这是在说所有人都在罪恶的权势之下,毫无例外地被罪奴役,再没有比这更悲观、绝望的人观了。若有一个例外,我可以存侥幸,存留一线生机,哪怕近乎没有,但至少还有。但没有例外,每个人都是奴隶,每个心灵戴着枷锁,每个意志都被捆绑,被罪奴役,被恶辖制。

      我们的心会反抗这教义,高喊:“我们从来没有作过谁的奴仆!”我们的骄傲、尊严、价值一股脑地翻涌起来,掀起一股血气,拒绝这至极的羞辱,夺回自我的名分。我们搜寻一些资料来证实自己的义,良善、智慧和价值,以此来拒绝神的否定。我们会反对:“真没有一个义人吗?真没有人行善吗?这话太绝对了吧?”或者抗议:“真没有寻求神的吗?不是有人召神找了很多年,最后找见耶稣的吗?”或者质疑:“人类作了很多有用的事情,有很多杰出的价值和贡献呀?什么叫一同变为无用?”或者辩驳:“什么被奴役?什么意志被捆绑?我很自由呀?我想干嘛就干嘛呀?”

这一切的反对都印证我们是吃了“分别善恶树”果子的族类,我们自立标准替代神的标准。但若回到神面前,面对他至圣的律法,我们会哑口无言,羞愧难当,无可推诿。我会发现我何止不是义人,简直是恶魔;何止不行善,简直是只行恶;何止不明白,简直是混沌;何止是不寻求,简直是抵挡;何止是没有用处,简直全是损害。

      我口中的言语证实我的败坏,我为利谄媚人,为妒中伤人,为恨毁谤人,为怒咒骂人。我不自由!良心明明要求清白,我却忍不住讨好谄媚。我不自由,良心明明禁止伤害,我却禁不住恶言中伤!我不自由!良心明明要求正直,我却止不住屈枉毁谤。我不自由!良心明明指责愤怒,我却任凭怒火焚烧。我内心也期待甜蜜和睦的人际关系,也期待其中的爱、认同、鼓励和安慰,但我言语却行毁坏。我也痛苦,也懊悔,也恨恶自己,但谎言、伤害和毁坏还是脱口而出。我里面的孤独、惧怕和懊悔见证我的不自由,周围人的伤痛、眼泪和疏离也见证我的不自由。

      当然,我也不是言不由衷,每次谄媚人的言语都显出我里面的功利,每句刺伤人的言语都显出我内心的恶毒,每声咒骂人的言语都显出我里面的仇恨。倘若诚实,我不能声称自己是“刀子嘴,豆腐心”,因为每句话都是走心的,诚实的,心口合一的。

      毁坏的心不仅生出毁坏的言语,也生发毁坏的行动。回神一望,所经过的路上尽是毁坏和悲惨的痕迹,我记忆中清晰的部分总是伤和被伤,怨和被怨,毁坏和被毁坏,我不得不承受我是悲惨的,也给别人带去悲惨。我不得不承认,我的配偶因遇见我而悲惨,我的儿女因被我照料而悲惨,因为我总是给她们带去额外的伤害和毁坏,我亏负着她们。

      我的言语和行为见证我内心里的罪恶,我的人生见证我正被罪奴役,若我没有被罪奴役,为何我期待美好却行出毁坏,期待幸福却收获悲惨。我的人生显然是一幅被咒诅的景象。不但如此,整个世界都显然是被咒诅的,每天的新闻报刊都在展现出人类被罪奴役的真相。人里面的骄傲不断支配他们争竞、嫉妒、仇恨、凶杀和毒害,人和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和平。

      被奴役就需要被解救,被捆绑就需要被释放,一旦人真实地面对自己的全然败坏,彻底绝望的,一旦人开始向基督承认自己“没有”,一旦人向基督呼求解救和释放,他就要给他们真自由,他就要将自己的“有”赐给“没有”的人,他就要洁净他们败坏的心,他就要给他们永恒的盼望。

我们可以勇敢地承认”没有”,因为“没有”可以使我们仰望福音里的“有”。没有可能称义,所以才需要自己之外的福音里的义;没有可能寻求神和认识神,所以才需要圣灵的指教;没有可能行善,变为无用,所以才需要基督的善。我们越发现自己“没有”,就越能看发现基督里的“有”,我们越发现自己的赤贫,就越能看见基督里的丰富。基督就成为我们唯一的依靠,唯一的仰望,唯一的富足。

(二)眼目的罪

“口”和“脚”的罪源自“眼”的罪,眼不敬畏、不惧怕、不仰望、不注视,因此肆意地敞开喉咙,张开嘴唇,释放死亡的气息,吐出虺蛇的毒气;纵情地奔跑,杀人流血,残害暴虐。我们眼中越没有神,我们就越放纵言行。我们越活得像无神论者,我们就越无所畏惧地凶杀毁坏。

没有敬畏,就没有真良善、真知识、真价值,真言行,为此眼中的敬畏就成为我首要关注的事情。我要长久地仰望基督,因为仰望中的信心能生发出称义和成圣的果效;我要长久地注视基督,因为若敞开脸得见他的荣光,我就可以荣上加荣;我的眼中当有惧怕的心,怕犯罪得罪他,怕亏负他的救恩,怕惹动他的叹息;我的眼中当有敬畏,因为敬畏是一切智慧的开端,一切良善的起源,一切价值的出处,一切言行的力量。

我若解决“眼目”的问题,我就解决一切的问题,我何时将目光从世界,从自己,从罪恶,从情欲转向基督,我什么时候就找到问题的答案。

(三)律法的功用

在称义的事情上,律法的功用乃是叫人知罪,而不是叫人遵行以至称义。神赐下人无法满足的至高标准,正是要堵死人靠着行为称义的路,使人发现自己在称义的事情上完全无能,完全绝望,仰望神在耶稣基督里的救赎。但人总是误用律法,因为人是天然的律法主义者,总是认为自己能够靠着遵行律法在上帝面前获得称义的地位,这样既误解了律法的功用,也扭曲了自己将受审判的事实。

人的天性会极力建立骄傲、自义和优越,他们会利用一切的资源来证实自己的价值,在律法上也是如此。明明律法是要使他们发现自己的罪,他们却通过律法肯定自己的义;明明律法是叫人伏在神的审判之下,他们却通过律法看见自己的奖赏;明明律法是要叫人的灵魂生出焦虑,他们却通过律法获得良心的平安;明明律法是要人对自己绝望,他们却通过律法产生希望;明明律法使人惧怕末世的审判,他们却通过律法坦然无惧。

人会扭曲律法的功用,这种扭曲是天然的,是直觉的,是看见律法时的一闪念发生的事,因此我们需要警惕里面的堕落倾向,每当我们面对律法的时候,我们都要提醒自己不要扭曲律法的功用。什么时候,我从律法里看见自己的骄傲、自义和优越,我就肯定已经扭曲律法的功用。什么时候我从律法里看见自己必要得着恩宠和奖赏,我就肯定已经有了自欺。因为这不符合我生命的真相,一位明明犯罪,明明污秽的罪人,竟然从律法的镜子里看见自己的圣洁、良善和公义,这一定出了什么错。

总之,我从来不能借着律法在称义的事情上有什么夸口之处,律法是要叫我们知罪,是要塞住我们的口,使我们在审判中毫无夸口和辩驳,使我们发现我们祸患临头,无处可逃,使我对自己完全绝望。只有这样,我才能止息对自己的义的追求,投靠耶稣基督的拯救。

即便律法作为基督徒圣洁生活的准则,那也不是叫我从律法中看见我的义,而是让我发现我应当有的样式。这样式首先不在我的里面,而是在基督的里面,首先不是我满足,而是基督满足。什么时候我绕过基督使徒满足律法,我就误用律法;什么时候我从律法看见的不是基督的义,而是我的义,我就误用律法。在称义上,律法使我仰望基督的成全,在成圣上,律法仍旧让我仰望基督的成全。称义是基督替我承担律法所要求的审判,满足律法要求的义;成圣是基督要借着圣灵将他的义成全在我的生命里,使我越来越有他的样式,也即是律法彰显出来的样式。律法总是领我去仰望基督,寻求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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