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解
读:①“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条标准缺一不可:一是“严重精神障碍”,二是“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
②“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分类学概念,而是以症状严重和功能丧失为标准的法律概念。
摘自:精神病学
精神病人一般对自我认知不足,缺乏自知力,也就是不知道自己生病了,也不知道自己需要治疗。他不会主动配合治疗。
这个时候要对他进行风险性评估,如果他的行为有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就需要非自愿治疗。
还有就是评估他的精神障碍严重程度,如果严重程度比较高,丧失了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也需要非自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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