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通过朋友介绍,看中乙某的学区房,二人协商一致,甲某依约付款,乙某说等自己忙完这几日就协助甲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某觉得乙某与自己的朋友是同学,遂碍于面子同意了。 时过半月有余,乙某音空信渺,甲某惶惶不可终日,加之妻子每日的唠叨和催促,一日,遂鼓足勇气,电话询问之,乙某淡然回应,说自己的房子又卖给了丙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不过看在朋友的份上退回房款时愿意多支付五千元作为补偿。甲某怒不可遏,宣称要房不要钱,双方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某与第三人丙某的房屋交易合法有效,驳回了甲某得诉讼请求。这是因为,针对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民法典》明文规定:“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甲某无可奈何,日子还要继续,也只能用“吃一堑长一智”来暗暗安慰自己了。
就案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各个买家都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都有权要房子。然而房子只有一套,不可能多人同时购买,如果各个买家都要房子,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顺序处理: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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