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分享以前,想和大家说一则新闻。想必大家在各平台上也看到有30位一线消防官兵牺牲的新闻,30个年轻的生命在森林大火中定格了,30个家庭从此失去了儿子、丈夫、父亲,从今以后他们留在了相片里,留在了我们的记忆中。
大概是因为我的丈夫也是一线警察,经常出一些任务有时我们可能很长时间不能见面,最幸福的时候就是听到他打来电话说:“我回来了。”
今天在分享以前我想请大家和我一起为我们英雄们默哀一分钟,送别我们的英雄们一路走好。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受益人的一些知识。这也是保险法律属性中的冰山一角。
有关受益人的问题很多朋友来咨询保险的时候,基本上认知停留在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一点点区别上,甚至有的客户是空白认知,没有关心到这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是指“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继承保险赔偿金时法定继承人按照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第三继承人的顺序继承。这种保险金已经转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要按所继承的金额交纳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甚至用来偿还债务。
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人。
那么,选择法定受益人存在什么隐患?
(1)理赔资料准备难度高
理赔时需要提供所有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有一方先于被保人身故的,还需提供这一方的死亡证明。如果涉及的人数较多,且所处地域分散,这些资料准备起来难度非常大,而且成本也极高。好多理赔案件就是因为资料不足的原因,拖延数月,甚至有的拖延一年以上。
(2)权益分配容易引发矛盾
按法定受益人做权益分配时,由于法定成员涉及人员多、关系复杂,因为不同成员的理解能力、经济状况、品行性格等层次不同,容易会为这些保险权益利益分配引发矛盾,甚至亲情割裂。
(3)保险保障偏离投保初衷
投保人原始初衷,也许只是想为自己最想给的亲人做一份风险保障。但是由于对法定受益人缺乏足够的了解,没能对受益人做出及时的调整。当理赔时根据法定受益人分配原则,原来最想给的亲人的保障权益,最后只得到了所有法定收益人的平均百分比份额,偏离了投保初衷,留下了无法弥补的遗憾。
所以在这里建议大家将自己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明确指定,让保险更为保险。
【1】建议您根据自己的意愿,投保时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
【2】当现实关系情况发生改变时,及时调整受益人。
【3】对于指定受益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形:
(1)指定不明,保险金做为被保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遗产继承相关规定执行。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人身故或者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又没有及时补充。
新的受益人,保险金做为被保人的遗产按照遗产继承相关规定执行。
(3)现实关系发生改变,受益人没有及时调整,保险金给到了不想给的人。
那么指定受益人以后保险赔偿金有没有可能会成为遗产呢?
那么关于这个说法,请大家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当中明确规定: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所以这个当中就会出现两种力量的抗衡,是把它认定为遗产,还是认定为保险金取决于我们在投保之初或后期做保全当中是否能确定有效的受益人。
近期投保的客户在这里您可能会有疑惑,我们现在的投保单时如果受益人空缺或指定不明确往往在核保的过程当中,这个保单压根儿过不去,但是在日常使用当中会有为数不少的保单会有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是因为在日常过程当中,尤其是在理赔当中受益人的身份可能会发生变化。
比如说第一种情况,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离世;
第二种情况:受益人是否实施了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或杀害,无论既遂他是否丧失了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
第三种情况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假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在保险事故当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而现有的医疗水准没有办法确定是谁先离世的情况下,法律会优先推定为受益人先离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决定了被保险人的这笔保险赔偿金会作为他本人的遗产来做处分。
在这个过程当中也是考验代理人如何帮助客户根据家庭时点的变化来诊断家庭保单里保险金受益人是否有效。
所以家里有保单的朋友们,如果不清楚自己家庭保单的受益人是否真的按照你的意愿可以顺利拿到理赔款的可以找专业的保险人员来帮助你做一个专业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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