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大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定义部分可能有几十页,这些定义仅适用于该合同。定义的使用,可以节省篇幅,不必每次出现时都予以说明;且定义的使用可以避免歧义,减少争议。 但如果不对定义进行研究,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常见的有:
1. 天。有的用工作日,有的用日历日(一般用公历,但也可能用其它日历,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约定一段时间时,工作日和日历日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比如付款期间,30个工作日和30个日历日就会有半个月的差异。采用日历日时,如果最后一天是假日,通常约定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而如果是工作日,就不存在顺延的问题。对索赔程序等有时间节点要求的条款,更应注意,如果因为没注意到时间上的差异,错过了提交文件的时间,就会直接造成损失。某个马来西亚业主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定义中规定,工作日以该国某银行公布的日期为准,因马来西亚节假日众多,有效工作日减少,如加班则需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在报价中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对成本和工期的影响。
2. 星期。究竟是从每周一零点还是从每周日零点起算?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就要看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国家的规定。有的合同约定承包商每延迟一周工期赔偿业主合同约定比例(通常0.05-1%)的赔偿金,延迟一天按照一周计算。此种情况下,一天的延误就可能导致延迟一周的罚款。
3. 工作范围。虽然在附件中有详细的工作范围描述,但在定义中又有概括性描述,其范围大于附件中的叙述。因合同条款效力高于附件,一旦发生分歧,承包商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如某合同,附件中承包商工作范围为仅为采购和施工,但定义中却包含试车、开车及性能试验阶段的服务。而在另一合同中,定义中承包商负责性能试验,保证装置性能满足合同约定,但具体条款中仅提及业主负责免费提供原料燃料,但没有提及公用工程,即由哪一方供应水电汽和承担费用。
4. 主体及关联公司。在某中东合同中,合同定义中业主将其关联公司扩展至期分公司、子公司及持股50%及以上的公司,而在转让条款中又约定,业主有权不经承包商同意将合同主体转移给其关联公司。试想,在业主欠款情况下,如果其将主体转移至一家频临破产或无力支付工程款的关联公司,承包商会遭受多大损失?
5. 机械竣工、临时交付证书、最终交付证书。一是每个合同对达到这个节点所约定的完成工作范围不同,二是牵涉进入缺陷通知期的时间不同,三是对保函的释放时间不同。这些最终反映在承包商的资金时间成本上。且不可以经验来判断,以免造成无谓的损失。
6. 业主的规定。定义中业主的规定包括合同生效后发出的规定,而合同价款中又规定,该价款包含了遵守业主所有的规定导致的成本和费用等。在执行合同中,业主可能颁布新的更高要求的HSE规定或提供工作标准,双方很可能会因此引起争议,一旦引起争议,业主会援引定义拒绝给承包商补偿。既如诉讼,承包商也会处于不利地位。对于法律的约定也是如此。
7. 注意定义中“包括,但不限于。。。”词语,很可能因此承包商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
总之,审查合同中,要将定义和条款一起审查,发现“不一致”或不合常规时,要么提出偏离进行磋商,要么考虑由此引起的成本和费用增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