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男方A与女方B于确立恋爱关系;
2000年10月,男方A与女方B共同出资,以女方B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001年7月,A、B登记结婚;
2001年8月,女方B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女方B的名字,目的是通过购房帮助女方B获得上海市蓝印户口;
2005年6月,双方生育婚生子;
2010年,两人诉讼离婚。
案例索引
(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440号
各方观点
A诉称: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自己拥有房屋四分之三产权。
理由如下:
1、因为房产的总价款是198000元,己方以及自己的父母共同出资15万;
2、购房合同虽然是婚前签订的,但是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已经结婚;
3、当初之所以只登记女方B的目的是通过购房帮助女方B获得上海市蓝印户口,进而取得上海常住户口;
4、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女方B的名字,但是自从交房之后,双方都一直在居住在该房屋的,直到为了婚生子上学,才暂时搬离了此处。
B辩称:房子为自己独自购买。
理由如下:
1、房产是婚前购买的,是己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2、A在婚前的出资为借款,自己愿意返还出资款;
3、房子与A没有关系。
律师分析
1、从对外公示的效力看,房产是登记在女方B名下的,该房产是女方B所有的;
2、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而不影响原、被告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
3、婚前购买的房屋不能笼统的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的;
首先,购买房屋时的资金来源于哪里,男方,女方,男方父母,女方父母;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而共同进行出资的行为,虽然因为需办理上海市蓝印户口而将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次,当初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双方结婚而购置的婚房;
本案中A、B两人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而共同购房的行为,虽然讲产权登记在B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4、父母的出资应当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于原、被告结婚前由原告父母出资与被告共同购买,但原告父母当时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原、被告结婚而出资,这相当于是对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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