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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分割,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分割,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作者: 11cba0c7c18e | 来源:发表于2018-05-30 13:45 被阅读0次

    案例简介:

    1990年3月,高先生与苏女士在B地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1993年6月,生育一子小高。其后,一家三口过着其乐融融的生活,小高逐渐长大。2006年,高先生接到单位的通知,需要到外地A地出差,对于经常出差的高先生来说,出差并不是什么难以接受的事情,接受了领导的安排,出差了。到了A地之后,因为发生过了突发事件,原来A地的负责人过世了,一下子没有合适的人选顶替负责人的位置,正好,高先生对这块的业务是比较熟悉的,于是,当时的领导层安排高先生暂代A地的负责人的职务,并负责相关工作。

    因A地的工作比较繁忙,高先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投入。当时,小王是在A地工作的,主要从事行政事务,高先生刚到A地,对当地的各种状况都不是很清楚,这正好都是小王的专长。慢慢地,高先生和小王开始慢慢的接近,两人逐渐变得熟悉。

    2009年年初,高先生因A地的业绩逐渐滑坡,被调回总部,开始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工作。2009年,小王也来到跟随高先生来到B地,小王的衣食住行都是由高先生来负责。时间长了,小王开始外出找工作,因小王没有特别的职业技能,小王的基本生活需要都是高先生承包的。

    2012年,高先生为了给小王安全感,以小王的名义在B地给小王买了房子,高先生也一直与小王生活在一起。

    2013年,高先生向苏女士提出了离婚,高先生认为,双方一直没有生活在一起,感情已经破裂,有时候几天甚至几个月都见不到彼此一面,双方在一起也是一种压力和负担,这样的情况下,双方还是分开的比较好。听到这个消息,对于苏女士来说,虽然是在预料之中,但是没有想到这一天到的这样的突然,苏女士明确的表示,自己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这明明是男方在外面有人了,却要让苏女士单方来承受痛苦,这不合理。

    其后,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苏女士明确的表示,不同意离婚。第一次高先生起诉离婚,以败诉终结。其后,高先生有相继向法院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2017年1月,最后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最后的调解书主文:

    a、高先生与苏女士离婚;

    b、B地的一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苏女士配合办理相关手续,B地的另一套房产归苏女士所有,高先生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c、高先生补偿苏女士XXXX元。

    在高先生与苏女士离婚后两个月,2017年3月,高先生与小王登记结婚。

    2017年9月,苏女士了解到,高先生曾经赠与小王以套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赠与的房子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1、确定没有分割的财产

    在本案中,双方对没有分割的财产产生了争议,争议点是高先生赠与小王的一套房子。当初,高先生是以苏女士的名义购买的,是高先生赠与苏女士的,支付了70%的首付款,之后,也是有高先生通过苏女士的银行贷款卡还款的。

    高先生认为,这是高先生借给小王的购房款,在高先生与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已经将该购房款归还高先生了,小王是以现金的方式归还了高先生几百万的购房款。

    苏女士认为,别人买房子,是自己已经有了大部分购房款,向别人借少部分的费用,而小王的购房款是全部向别人借的,而且,几百万的购房款是不可能通过现金偿还的,这是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常理的。

    另一个争议点是高先生赠与小王的是几百万元的现金还是一套房子?最后法院认定,高先生赠与小王的仅仅是几百万现金,双方可以就高先生赠与小王的几百万现金进行分割。

    2、依据什么原则对没有分割的财产进行分配

    对于没有分割的财产,采取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以及案子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一般而言是平分。

    3、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由时效限制

    a、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的一方可以要求对之前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重新分配,但是,经过审理查明,双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实际不会对财产重新分配;

    b、在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次日起算。

    c、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的,适用三年的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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