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上春树抄了卡佛(Raymond Carver)的书名,我又抄了村上春树的。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因缩写“IEL”与国际环境法的缩写重合,有学者提议使用缩写”IEcL”)是本学期的一门必修课,老师的开场白却使我犯了糊涂:老师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具体到「国际经济关系」,老师则表示殊难界定,因它是一个「边缘性综合体」。虽得指点,但我终于还是没能理解「国际经济关系」,因而「国际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我也疑惑重重了。于是回到斗室,查阅资料,方有此文。
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本身仍然是受到怀疑的。有据可考的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乔治敦大学(Georgetown U.)的厄恩斯特·菲尔彻费尔德(Ernst Feilchenfeld)教授。他在1938年的著作中认为,国家有义务为了国内利益和国际经济稳定维护一个良好的法制。而为相互依赖的国际关系提供一体化的法制解决方案的,就是「国际经济法」。1939年,他在《美国国际法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JIL)发表的论文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并列。
他们都谈国际经济法
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之父」的乔治·施瓦森伯格尔(George Schwarzenberger)在他1948年的著名论文《国际经济法之领域及标准》(The Province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试图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下位概念。他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上是一种条约法,包含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商业协定、海外财产保护、卡尔沃条款(the Calvo Clause,一方当事人放弃本国的外交保护而服从另一方国家的国内法管辖的条款),货币协定,国家贷款和其他国家合同,国家经济管控手段,与敌国贸易,军事占领区经济法规,中立财产保护,赔偿法,国际经济和金融机构法等内容。
1966年,他在海牙国际法学院(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进行了一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演讲,认为应将国际劳动法、国际社会法、国际交通运输法、国际版权和工业设计法等内容从国际经济法中剔除,并不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无法涵盖他们,而是因为这些领域足以自成体系,自成一门。
1981年,皮特·弗洛伦(Pieter verLoren van Themaat)发表《国际经济法变化着的结构》(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国际公法中有关跨国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total range of norm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ith respect to trans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另一位本领域重量级学者约翰·杰克逊(John Jackson)于1995年的论文《国际经济法:对国际关系的「锅炉房」之反思》(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flections on the “Boilerroom”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中认为,国际经济法涉及经济贸易的法律、经济事务的政府管控以及服务于经济关系的立法和国际组织。他指出,由于许多国际法都「事实上是某种形式的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无法从国际公法中分离出来。
比较宽泛而简洁的定义则如乔尔·保罗(Joel Paul)的「影响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的跨国移动的所有国家和国际规范」(“all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al norms that affect transnational movement of goods, services, capital and labor”),史蒂芬·扎莫拉(Stephen Zamora)的「管制不同国家的行为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一套宽泛的法律和惯例」(“a board collection of laws and practices that govern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actors in different nations”)。
我国语境下,对国际经济法的地位也尚无定论。一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国际法》,王铁崖编),并引用包括施瓦森伯格尔在内的欧洲学者的著述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他们坚持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限于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法源也应以国际条约为主体,加上一些国际惯例等。这种观点认知的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f economy),强调传统的公法/私法、国际法/国内法的二分法。
另一派则认为,公法/私法、国际法/国内法的传统划分方法在国际经济法身上已失去价值,它同时包含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私人的跨国贸易也在国际经济法的管辖范围内。他们认可的是「国际经济的法」(la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现在看来,后一种观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那么,这个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包含国际法,也包含国内法的怪物到底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
笔者认为,一个看起来比较有道理的通路应该是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入手,然后再考虑「法」的内涵外延。
国际经济关系(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国际」指的是跨境性。由于跨境,同一个交易不再只处于一个司法权之下。正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领域才得到了极大丰富。「经济」则指的是经济本身,即土地、劳动力、资本和管理四个生产要素的配置利用。国际经济关系,具体来说包括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务等国际经济行为创造的关系。
此时我们会发现,这种关系可以分为三种:
- 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 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其中第三种关系,通常由所谓的「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管辖,一般与相对来说具有公法属性的国际经济法可以区分开来(也就是说,若从广义上理解「国际经济法」,它当然也可以包含国际私法的内容)。剩下来的两种,也就是国际经济法可以着眼的范围了。
那么我们再考虑「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1958,简称 New York Convention)这样基础性的国际条约,当然应当包括在国际经济法中;关系到上述两种关系的国内法律,自然也可以成为法源。另外,国际经济法也不应只限于所谓的「硬法」(hard law),而还应包括一些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惯例和非官方标准。
这样一来,「国际」+「经济」+「法」的「∩」运算所得出的,可能是一个宽广得有点吓人的范围。它应当包括 WTO 法所关涉的几乎所有问题,包括:
外国投资者权利,反盗版,津贴/补贴,货物和原材料,竞争/反托拉斯,自然资源保护,版权,货币和兑换,海关,重复课税,政府采购,多边经济制裁,专利,卫生防疫,服务管制,国有企业,技术标准,电信,临时移民,商标,透明度,过境等;
它还应包括一些 WTO 法未能关涉的问题,如:
银行,交战国占领,民航,廉政,移民,能源安全,征用,渔业,林业,互联网,海洋和航运,可憎交易(odious trade),人口,河流,性交易,野生动物交易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国际经济法的分类,即将它分为「交易的」(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和「监管的」(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前一种调整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关系,后一种则调整政府管理部门及具有监管功能的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时所产生的关系。(见 John Jackson, Global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不管怎样,世界经济(world economy)、交易系统(trading system)这样的概念虽然模糊,对于「国际经济法」却是非常基本的。也许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确实没法太较真,这不是在切蛋糕,而是在抹奶油啊!
到底谈什么
那么,为了获得一个相对不那么模糊的大体印象,我们能否说出国际经济法的最主要的几个领域呢?
这倒是可以的。
-
国际贸易法
调整国际贸易关系和其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关系。这里的贸易包括最常见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等,所涉及的其他关系可能包括运输、保险、支付以及纠纷解决等。贸易可能发生在私人之间,也可能有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当事人,因而其法源可能包括国际贸易条约、国际商事协定、国内法中的涉外贸易法规等。 -
国际投资法
调整国际投资引发的关系。国际投资包括国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海外投资保险(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海外投资保护(protection of overseas investment)等。法源可能包括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的投资法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等。 -
国际金融法
调整由国际金融行为引发的国际金融和货币关系。国际金融行为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融资,国际证券交易等等。法源包括国际条约(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greement,世界银行的相关规定等),国内法中的银行法、证券法、外汇法等。 -
国际税法
调整国家之间税务分配等问题引发的国际税务关系。法源包括国际税务协定和相关国家的涉外税法(foreign tax law)。 -
国际经济机构法
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经济机构,设立这些机构、为它们规定政策、赋予它们功能的法即为此类。这些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些机构现在在国际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而积极的角色,其发展和演变对国际经济法有着巨大的影响。
结论
看到这里,你可能也会觉得,用「边缘性综合体」这样的词语描绘国际经济法,虽然模糊,却仍然恰当。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范围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还将缺乏定论。核心的问题是,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分支(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环境法等)除了重叠的部分外,是否仍拥有「概念上的独特性」(a conceptual unification)。
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笔者还是愿意把划定学科界限的疑惑放到一边,先从一个个确定是「国际经济法」范围内的问题入手:有点像去吃一顿饭,却没有菜单;既然肚子饿了,我们就先把筷子插进已经上来的菜吧。
(本文的写作参考了多种文献,其中 Steve Charnovitz, What I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给予了本文最大的帮助。)
配图来自我。
不二法门:最认真的法学公众号。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