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这些规定理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和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职责。
特别是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的职业教育工作,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有助于统筹协调国务院下属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在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职业教育有三种形式: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而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管理。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之间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都缺乏统筹协调。
在职业教育体系内,职业学校教育被视为正规军,而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则被视为杂牌军。尽管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为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参加技工教育的学生因不能获得学历证书而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地位和待遇。技工教育院校在招生、经费保障等方面也因此受到诸多挑战。
新《职教法》把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提升到国务院级别,更加有利于协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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