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莱结构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二、证据的种类和分类物证
1.种类(8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分类(4列)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证据原则与规则
1.规则
(1)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关联性规则;补强性规则
(2)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只规制书证
意见证据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
自白任意规则——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a、适用范围:
犯嫌被告陈述——暴力痛苦,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供述(有例外:换人,换阶段)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物证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能补正可不排),严重影响公正,不能补正
b、按非程序:
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审判阶段
2.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1.一般规则
2.各种证据的死法
(1)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证人证言——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没有个别没人核对没给翻译,经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
(3)被害人陈述——同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5)鉴定意见——没有资质,来源不明、样本不一、程序违规、过程不符、缺少签名盖章、没有关联;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改就死
五、刑事证明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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