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这件事最近引起了轩然大波,成为近期街头巷尾谈论的新话题,也成了网络上热血青年发起声讨的绝佳载体。我因为不觉得于欢的判罚有任何争议,所以打算闭嘴不说,可是有人点名想听听我的想法,那我就唠五块钱的。
这个事儿我们慢慢捋一捋。
争议最大的,无非是网络上引起民愤的判罚结果。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惭愧的讲,我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于是我花了一早上的时间查询法律条文。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欢手持刀刃,导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单从这个方面来看,判罚毫无争议。
很多人之所以气愤,认为判罚过重,原因在于于欢似乎“情有可原”。因为讨债人对于欢母子极尽侮辱之能事,并对其母亲做出下流的行为,于欢伤人,实为正当防卫。
法律上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是:正当防卫,指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单纯看定义的话,我们好像依然觉得于欢是正当防卫,但是法律却给正当防卫限定了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于欢是在警察到来劝解之后,在讨债人已经停止侮辱母子二人的情况下持刀伤人,所以并不符合第二个条件。最最重要的是,于欢造成一死三重伤,也完全超出了第四个条件,所以于欢算不上正当防卫。
捋到这儿,当我说于欢不符合第四个条件时,就算是捋到真正的核心矛盾点了。于欢支持论者认为,在母亲受此奇耻大辱的情况下,作为儿子,给欺负母亲的人以报复,只是为人子女者应尽的本分,何来“超越一定限度”之说。何况讨债人对母子二人的侮辱,已经造成了对这对母子极大的伤害,法院判决时,不应忽视这一因素。
在网上我并没有找到关于对精神伤害的量刑标准,于是我特地请教了一位通过司法考试的好朋友,她很耐心的告诉我法律上对精神伤害的具体评定。
简而言之,只有对当事人身体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如精神恍惚、分裂或者造成类似听力下降、视觉下降等后果的,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反之,只能算是民事诉讼方面的“精神损失”,对此次法院的判罚,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这件事我们基本捋完了,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来看,判罚完全正确无误,毫无异议。
我在网络上看到最可怕的一个观点是,于欢杀人只是因为想保护母亲,人之常情,人之大义。在那种情况下,谁都会愤怒地失去理智,实属情有可原,法院判决时应从轻处罚,给于欢一个公道。真正可怕的地方在于,甚至有一大波人点赞支持。
于欢杀人是人之常情么?是!那一刻换成你你能忍的了么?忍不了!当你面前有把刀,你不举起来砍死那帮王八蛋么?砍啊!砍死那帮王八蛋!
你有罪么?我有罪啊,我杀人了。
我不知道是谁先开始替于欢打抱不平的,我也不知道是谁先说杀人动机情有可原杀人可以无罪的,我只想说,有那么多人附和这样的观点,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悲哀。
古今中外多少伟人为了保护普通人民的权益前赴后继,又有多少人为了平衡各个基层利益,保证社会有序运转,为法律法规奉献一生青春。当我们在靠法律来作为保护伞,保证我们的自由时,却开始有人站出来说,要法治更要“人治”,特殊事情特殊对待。
你我都是升斗小民,在政治上算得上弱势群体,你要求特殊事情特殊对待,你知道真正被“特殊对待”会是哪个阶层么?当我们的法律不再威严,当我们的法律不再平等,恐怕你都不能像现在这样,在网络上随便胡说八道。
《水浒》里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为民除害大快人心,也算情有可原;武松血溅鸳鸯楼,看的人热血沸腾,也算情有可原;杨雄手刃裴如海、潘巧云,也算情有可原,可是杀人偿命,他们只好跑路,最终逃上梁山。
情有可原的杀人动机实在太多了,这次只是其中非常普通的一次,全因发达的网络时代,才给了此次事件如此之大的曝光率。如果每次寻仇式的杀人都被“情有可原”了,还有谁来保护我们的生命。
所以我对这件事自始至终的看法就是,于欢合情却不合法。
也许我们每个人都会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本能的发起反击,也许在肾上腺素飙升的时候我们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也许我们就是不愿相信法律,不愿相信政府,觉得自己亲自报仇才能真正痛快!
但是,无论你做了什么,你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可以怒火中烧,但你得为你的怒火中烧负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人生在世,你必须遵守的规则。没有人会因为你的穷困潦倒而放弃你的还钱,也没有任何“情有可原”,可以让你杀人不需偿命。
这件事情里也不全是合理,法律至少在精神伤害方面的量刑还不够细化。我们公正的说,讨债者对于欢母子造成的精神伤害还是很大的,可是因为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后果,便可以不必负任何的刑事责任,的确不够合理。
但还是那句话,无论法律在现阶段是以何种不完善的形态存在,都是全体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铁律,即使不完善,也在保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
这几天看了太多的公众号在为于欢鸣不平,更有甚者认为于欢没错,就像前一阵萨德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群情激愤的也是他们。
我可以理解一个公众号多么渴望抓住一个蹭热点的机会,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可是无论作为一个粉丝众多的公众号,还是无人问津的公众号,或者说作为一个写字的人,都得对自己写下的每一个文字负责,那种毫无节操的鼓动,实在是一件颇为无耻的行为。
作为网络上小小的个体,面对是非曲直,还是要有基本的判断力,否则只能被不怀好意的人作为利用的对象,被蒙在鼓里却毫不自知。
至于标题,我一向不想吸引眼球,做标题党,但这次,我想把于欢的名字写进标题,因为我想吸引尽量多的人来看,我想让更多的人理智的看待每一件事。
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哪怕无人问津的公众号,也该有的,最起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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