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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100万后相互有三百多万元上百笔的转账,能否认定还款

借款100万后相互有三百多万元上百笔的转账,能否认定还款

作者: 解小条 | 来源:发表于2018-09-30 17:02 被阅读0次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在借款后,双方通过银行转账互有多笔大额的经济往来,三个月内互有三百多万元上百笔的流水,被告截取了其中几天的转账记录抗辩称已经还款9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来看,借款后,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原告黄某转给唐某121.7万元,唐某转给黄某218.2万元,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远远超出唐某所述的96万元,因此唐某截取的2月27至3月2日这几天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偿还了黄某的借款。特别是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30日,黄某与唐某之间继续一直互有多笔大额的款项往来,双方后续的款项往来不应认定为唐某返还了黄某的借款。而且对于100万元的借款来说,如被告已经返还96万元的借款,只剩4万元未还,为何被告没有收回借条或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款项,对于这一点被告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只说是相信原告的为人,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经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在还款时应当以清晰的方式表明自己是在还款,并保存还款的明确证据,否则含含糊糊,混在一起的“糊涂账”无法使他人信服。

    条管家:打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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