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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诡辩

浅析诡辩

作者: 112212 | 来源:发表于2021-03-31 20:12 被阅读0次

    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将一个真实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说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今天我们来浅析一下诡辩。

    诡辩的释意

    《荀子·赋》:“天下不治,请陈佹诗。”但在乖戾、不合、强词夺理、无理强辩的含义上又通“诡”。因此,这里的“佹辩”就是“诡辩”,并且已经与争论相连,有了“心智”的因素。

    另外,《汉书·景十三王传第二十三》又有:“彭祖为人巧佞,卑谄足共,而心刻深,好法律,持诡辩以中人。”这种“诡辩”与现代意义上的“诡辩”已经完全一致了。

    在西方,“诡辩”(Sophism)也是一个古老的词语。西方的“诡辩”一词源出希腊语的“技巧”“智慧”,其最初的含义是掌握技巧、具有智慧的人,即“智者”。

    智者中的一些人在争论中采用了一种后来被称作“诡辩术”(Sophistry)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把这些人称作“智术之师”,认为他们是“言论竞争上的能手,诡辩术的专家”以诡辞而心满意足”,并把这些人称作“诡辩家”。

    诡辩的代表人物——邓析

    中国先秦时代的诸子百家中,有一位著名的代表人物叫邓析,他精通法律,机智善辩,以帮人打官司和教人学诉讼为业,是中国最早的“律师”。

    邓析千古留名的是《吕氏春秋·离谓》所记载的关于他的“两可之说”:

    洧水涨满,有个郑国的富人被淹死了。有人捞到了死者的尸体,死者家属得知后,想赎回尸体,但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很高。死者家属无奈,请邓析出个主意。邓析说:“不要着急,安心等待(安之)。因为你要是不去买,别人是不会去买的。”死者家属于是就耐着性子不再张罗着去赎买尸体。由于此地夏季气温高,尸体不易保存,捞到尸体的人着急了,也请邓析给出个主意。邓析又回答说:“不要着急,安心等待(安之),因为死者家属要是不到你这里来买,就没有别处可买。”

    邓析用同一个判断“安之”来回答利益相反双方的咨询。这种“两可”式的答辩,左右逢源,既使利益相反的双方各得其所,又使他们都愿意拿出钱物来酬劳自己。“两可之说”的技巧使邓析的机智和辩才得到了施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正是由于邓析持“两可之说”,一切以他的意志为转移,有点像古代西方人所说的“魔鬼的律师”,所以他历来被正统思想家认为是“别类”,名声不大好。如吕不韦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之间没有客观标准,真与假任意凭他口说;而荀子更说邓析“好治怪说,玩琦辞”,虽然善辩但又无用,是“欺惑愚众”,“不可不诛”。从荀子、吕不韦对邓析的议论和评价中,可以看出邓析论辩的特点,那就是:一切以自己的尺度为尺度。后来郑国的继任者驷颛上任不久就把邓析杀了。

    诡辩的变迁史

    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诡辩盛行的年代几乎是同一时期,但那时的诡辩还是“空中楼阁”,往往同哲学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折中主义、怀疑论等捆绑在一起,还属于思想理论范畴。尽管他们提出的“奇辞”“怪论”违背常识,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却大大促进了逻辑学、辩证法、语言学、修辞学的发展。在那之后,诡辩论就变成了地地道道的诡辩术了,从思想理论的高空坠落到实用主义的泥潭之中。为了掩饰罪恶、骗取钱财,为了欺上瞒下、愚弄别人,谎言和诡辩就成了孪生兄弟。

    诡辩和谬误的区分

    诡辩和谬误的区分也只有相对的意义。这里所说的谬误,是指违反逻辑规律或规则的错误。亚里士多德曾说,诡辩是一种“谬误的论证”,也就是说,凡诡辩都是谬误。但能说凡谬误都是诡辩吗?一个人不是故意的,只因缺乏必要的逻辑基础或专业知识,在表述或议论中,违反了逻辑规律或规则,也不能给他戴上耍诡辩的帽子吧?幸或不幸,亚里士多德总结出来的几十种逻辑谬误,其后不久就被当作诡辩术而滥用了。

    在古希腊时期,“辩证法”这个词是指证明的艺术,有时同“雄辩”“诡辩”相提并论。后来的发展,辩证法属于哲学的内容,是逐渐被更多人接受的学问,早就与诡辩分道扬镳了。

    辩证法和诡辩论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诡辩论是主观主义的,而辩证法是客观的,是从客观实际出发的。列宁曾深刻地指出:“概念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主义的反映=折中主义与诡辩。”

    第二,辩证法不仅承认“亦此亦彼”,而且承认“非此即彼”。辩证法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是绝对的。但辩证法不否认相对静止,承认事物有质的规定性,即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定性。而诡辩论否认相对静止,不承认事物的确定性,只承认“亦此亦彼”,不承认“非此即彼”。

    第三,辩证法要求全面地、历史地看问题,不仅要把握事物的全部联系和中介,而且要分析历史、现状和未来,而诡辩论则是就枝节而论,往往断章取义、割断历史、东拉西扯。

    第四,辩证法虽然高于形式逻辑,但它绝不违背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恰恰相反,它正以形式逻辑为基础。诡辩则直接同形式逻辑相对立,是以违反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和规则为本质特征的。

    诡辩的十种分类:

    1. 诉诸人身

    诉诸人身指避开事件本身的因果关系,为回避自己的逻辑弱点,选择将与论题无关的个人特质作为辩驳的论据。

    2. 稻草人谬误

    稻草人谬误指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再针对曲解后的论点进行攻击。

    3. 滑坡谬误

    滑坡谬误指使用一连串连续的因果推论,却夸大每个环节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度,进而得出不合理的结论。

    4. 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指利用词、句上可能出现的歧义来歪曲论据,进行诡辩。

    5. 红鲱鱼谬误

    红鲱鱼谬误即转移话题,提出不相干的话题来转移原本的讨论重点。

    6. 假两难悖论

    假两难推理指提出不全面的选择,并让人从中选择一个。

    7. 诉诸折衷

    诉诸折衷是对假两难悖论的矫枉过正,它是认为折衷观点一定是最优解的逻辑谬误。

    8. 不当类比

    类比是根据两个对象的部分相同属性来推出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类比是一种或然性推理,从真前提未必能够推理出真结论。

    9. 诉诸情感

    诉诸情感指通过操纵情感来赢得争论,而非通过有效的逻辑。

    10. 轻率概括

    仅通过观察一个或一小部分群体,就对整个群体做出概括。

    【详参逻辑辩证全二册,逻辑与现象学,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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