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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2)

对策(2)

作者: 咸淡两由之 | 来源:发表于2024-03-16 13:48 被阅读0次

    一个困扰生意人几十年的难题一旦得到彻底的解决,所激发出来的活力简直就是难以想象的。借用当年一个在工商登记窗口工作多年的大姐的一句话就是:新公司的注册用雨后春笋般形容一点也不为过,假如说谁的家里不注册一两家公司执照,简直就跟不太正常一样了。

    转眼间十年过去了,也可能是注册资金实缴改认缴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预料之外的弊端吧!要不国家为啥要在此次修改《公司法》的时候,对公司注册资金由实缴改为认缴规定的基础上添加了五年认缴期的特别限制呢?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年,成立公司需要实缴注册资金的时候,没有实力出资又需要怎么办?花点钱让人垫资就成了不少生意人的不二选择。中介机构的垫付资金一进一出完事儿,公司的注册资金其实也就是营业执照上登载的一个数字而已。即便是后来,公司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之后,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注册资金仍然就是营业执照上登载的一组数字罢了。唯一不同的是,改为认缴制之后的公司老板们,再也没有了实缴制下缴纳出资的压力,对于注册资金的数字也就没有了太大的感觉。原本经营只须几十万的项目,为了装门面拿出去好看,或者出于其他的原因,营业执照上的数字动辄几千万,甚至是上亿都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当然了,全国范围内,有注册资金为一元人民币的营业执照也不在少数。不难想象,一元注册资金的公司甚至连一本会计凭证都买不来的情况下都能干些啥?

    一如不少专家所评论的那样,一元注册资本也好,上亿元天价注册资金也罢,甚至是选择百年认缴期限,这些行为或多或少都有钻法律空子的成分在里面。可气的是,对于国家来说,在现有的法律层面上,还真就拿他们没有办法。

    十年之后,新修订的《公司法》即将生效,其中一条就是针对认缴注册资金的实缴期限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应全部缴纳到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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