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原告系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张某系原告所服务的小区业主。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原告退出管理服务之前,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被告自2014年3月起就未向原告缴纳过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公摊费。
另查明,服务期间,小区其他业主曾经有违章搭建的现象。对此,原告向小区业主发出《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重庆市规划管理单位作出了《关于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等。
原告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3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以及分摊的水电费。
被告
被告辩称,被告居住的小区违章建筑、车辆乱停放现象严重;车库被改造后出租,公共区域环境很差,绿化地改造成车库,直接影响被告作为业主居住的舒适度;被告不按时交费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是行使抗辩权。因此,被告不应当给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法院
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房屋的业主,理应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及水电公摊费。
虽然被告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小区存在违章搭建的现象,但违章搭建是小区其他业主的违法行为,且原告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处理,可以说明原告已经履行了管理职责,尽到了法定义务。反之,被告没有及时给付物业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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