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读到第二章1815年-1848年的各种意识形态。
1815-1848年,各种社会和政治形态成为欧洲各地思想界的主要关注对象: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以及一些地方的民族主义。一些旨在建立经济和政治学说的思想或思想体系受到瞩目,即便在纯哲学的领域,政治的冲动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比较感兴趣,重点看了下。
功利主义运动之名得自于一种可以特别追溯到哈奇森(Hutcheson)的伦理学学说,他早在1725年就对其作了阐释。简要说来,该理论认为善就是快乐,恶就是痛苦。因此,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就是使快乐最大,痛苦最小。这一观点为边沁(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1832年)所采纳,并且渐渐被称为功利主义。
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
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
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自利选择原理
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边沁支持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但接受经济上的不平等,因为这是前一种平等的结构。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只能够选择一项,无法兼得。正如伦理学者指出的,这是个人公平与分配公平的矛盾问题。
功利主义的中心思想,即每个人都应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幸福,并避免不幸,这看来是应予肯定的。
但关键性的问题是:整个规范伦理学是否都可以根据这个简单的公式来分析。是否有超乎快乐与痛苦之外的价值值得重视。
功利主义思想的另一个缺陷在於,它没有在获得的幸福中作出长期的,整体的幸福与短期的、个体的幸福的区分,而这些幸福并非一直是统一的,很多时候他们处於矛盾的、对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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