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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与罪:如何理性的看待辱母案?

错与罪:如何理性的看待辱母案?

作者: 耳月田 | 来源:发表于2017-03-31 12:06 被阅读263次

    前段时间我看到一条新闻,具体记不清了,大意是交警在查违章停车的时候,看到一辆车上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大概是车主的女儿写的,她爸爸突发疾病赶到医院,来不及好好停车,家里经济困难,请交警不要贴罚单。

    最终交警部门经过讨论,仍然对该车主实行应有的处罚,但是该交警部门同时发动捐款送到了车主接受治疗的医院。

    这件事情让我感受很深,乱停车违规当罚,但对于其中不得已的情节也要考虑,网友赞声一片。

    这是我所理解的理性,不冷血的只看法条,也不因为情感导向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更不是简单的折中各打五十大板。

    而是有原则,也有温度。


    这几天刺死辱母者案件不断发酵,我一直不敢轻易评论,但随着铺天盖地的新闻涌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个案件,也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改判无罪,舆论导向开始极端化。

    我可以很坚定的说,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也一定会刺杀侮辱母亲者,并且我保证,死的绝对不会是一个。

    但是,我也必须摸着良心说,山东中院的法官背了挺大一个锅,他的量刑不合理,但定罪是正确的。

    被告人于欢无错,但有罪。

    先别急着骂我,实在没地泄愤看完再骂也不迟。

    最高检已经介入

    1.情感上,反击辱母者于欢没有错

    没有半点为辱母者开脱的必要,催债人用了各种方法来侮辱于欢和他的母亲,甚至还脱掉裤子当众对其进行侮辱猥亵,这不能忍,任何一个子女都忍不了,换作是我,我也会用尽全力反击。

    于欢做了所有人情感上理所当然的事情,他激发了我们人性中的热血,所以我们点赞,我们为他鸣不平。

    在这件事情的情感动机上,他没有错。

    2.但是,并不能因为情感上的合理性而否认客观上的有罪性。

    我不认同于欢案的量刑判决,但是不能否认他是有罪的。

    我们必须先要区分两个概念:定罪和量刑。

    罪刑法定,定罪应客观,量刑看情节,看主观。

    一审法官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判决的罪名是符合法理的,客观上他的确实施了故意伤害,并且导致一人死亡的客观结果,根据法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法条和客观事实,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并且过失致人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法官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进行量刑。

    当然,有罪也不意味判决正确。

    一审法官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不恰当的,当时于欢和他母亲处于被催债人非法监禁状态,并且其母正遭受当众侮辱,已经构成了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应该存在防卫过当情节(正当防卫要求具有相当性和必要性,催债人没有想要伤害于欢及其母亲的性命,于欢将催债人刺死超过了防卫的相当性,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为了使得我的看法不过于偏颇,我特地查了相关法条以及刑法学家赵秉志等专家的针对本案的评论,通说均为量刑过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在量刑上应当减轻。

    我们要求公正的是量刑,而不应该是要求改判无罪。

    法律的理性在于定罪,温度体现在量刑。


    但是却有很多人跟着易中天喊着判于欢无罪,社会舆论不断被掀起。

    在伸张正义这个事情上,我们是如此庆幸能够处在一个可以自由发声的信息时代,因为有一些难以通过一般途径寻求公平的事情,通过舆论传播可以大大增加处理的效率和公平度。

    可是我同时也感到如此的可怕而冷汗淋漓,因为舆论的力量实在是太过强大,又绝大都是主观判断,万一导向错误,发生的后果不可细想。

    尤其是当舆论掌握在一群大多数不懂法、却十分容易被煽动的人手中。

    随便一搜,你们随意感受下

    六七年前同样还有一件被舆论施压导致判刑恰当性待探讨的案件,就是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

    药家鑫行为恶劣,但存在激情杀人、自首情节,罪不至死,至少不至于死刑立即执行。其辩护律师以及部分教授提出药家鑫案件是处在一个不公平的舆论环境下判决的,这使得罪名被夸大。

    但是由于媒体的炒作,法官在强大的社会舆论下无奈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立法学会副会长刘仁文曾讲到,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每年核准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上涨了4倍,刑法学家努力了多年才把数字逐渐拉回正常。

    因为药家鑫案件成为了一个标杆,药家鑫都死刑立即执行了,比他严重的理所当然的也要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大的机器,那么法律就是这个机器运转的程序和规则,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法律应当公正、理性。

    一旦随意更改或者被滥用,牵一发动全身。所有的案件判决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效果。

    我们不妨可以把这两个案子反过来想一下。

    在药家鑫案件中,药家鑫是一时被被害人的声音吓到,担心被指认而激情杀人,事后又主动自首。

    如果不考虑这些情节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就相当于公开告诉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是没用的,杀人时的主观情绪是无所谓的,那么会不会促进了他们恶意杀人并且降低自首率呢?毕竟自首了也一样判刑没有从宽处理不是么?


    再来看于欢案件,如果于欢刺杀辱母者被判无罪,那么更严重的案件强奸案应该怎么处理?

    强奸远比当众侮辱严重多了不是么,是不是说被强奸者的家人去捅死强奸者都是无罪的?

    强奸案是发生频率最高的案件之一,中国每年有3万多起强奸案件发生,按照这种逻辑,家属都可以事后拿着刀去解决吗?

    那要法律干什么呢?

    你希望的公平与正义是这样的吗?


    中国每年有三万起以上强奸案

    你也许会说,这个案子当事人有不得已的理由,高利贷、已经还了大部分钱、多次忍让无效等等。

    我们都懂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凡事一码归一码。

    我妈之前喜欢看一个电视才艺选秀节目,每次都看得热泪盈眶,因为每个上来表演的人大都有一个悲惨的故事。

    要么是悲惨的童年,要么是充满磨难的成长经历,在这些悲惨经历下,评委不好意思不让他晋级。

    于是后来,这个选秀节目变成了比惨大赛,每个选手表演完都要哭一番,才艺本身早已经不是重点了。

    同样的,很多犯罪的人背后也有悲惨的理由,比如某些犯罪率高的地方是因为贫穷,比如某些变态杀人犯是因为悲惨的成长环境,如果定罪不是按照客观而是主观,那么法庭会不会变成下一个比惨大赛呢?

    没人说高利贷不应该被惩处,没人说侮辱于欢母亲的做法不会得到处罚,他们做错的事情自然也要通过法律进行惩罚,这是两码事,任何人都不能拿对方的犯罪来为自己的犯罪情节加上合理性的标签。


    3.罪与错不完全一致

    很多时候我们总是会以为,犯错和犯罪是重合的。

    其实不然,有许多事情,我们有错,但错不至犯罪;也有很多事情,我们无错,但是有罪。

    因为错对与否,更多是追寻内心的,是主观的。只要我问心无愧,我就可以说我没有错。但是有罪与否,则是社会法则来判定的,是客观的。


    在辱母案里,于欢看到催债人当自己面侮辱自己的母亲,他进行了反击他必然无悔,只有这样他才能坦然面对自己的内心,情感上他没错。

    可是客观上,他成立犯罪事实。

    他没错,但有罪。


    也有人说,没有一个男人忍得了这样的事情,反击才是一个真正的男人应该做的。

    当然,但,是条汉子你除了要有血性,更要有担当。

    辱我母亲者,我不会让你见到明天的太阳,但是我也承认自己杀人是犯罪。

    仇我必报,之后是错是罪老子认了!


    最后,我想起听过某刑法名师的课程,在第一课中他提到,法官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判决,如果存在法律遗漏,法官要做的是顶住舆论压力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然后相关部门之后抓紧时间立法,而不应该一味被舆论带着走。

    很遗憾,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不可能完全不受社会舆论影响。比如药家鑫案,再比如这次的辱母案。

    所以只能希望,尽量减少舆论压力,给司法一个公正的舆论环境。

    如果你不是当事人双方,不是辩护律师,不是必须要有很明确坚定立场的那一方人,就别再跟着媒体煽动舆论了吧,不要再强行给司法施加舆论压力,让法官能够依法判决。

    -end-

    PS:媒体追求噱头,追求轰动效果,所以他们的报道都带着某些性质,看完如果你还觉得应该跟着媒体走,那我也无话可说了。

    你所期待的公平,究竟长什么样子呢?

    很多人不相信一切急于急于否定一切,认为法律是黑暗的,社会是腐败的,正能量是神经病,爱国者是小粉红,善良是炒作。

    在他们的世界里,没有正义、没有美好,于是他们只好在网上刷存在感,网络是他们的保护伞,键盘是他们的武器,他们以为只要在网上拼命骂才能拯救“无知”的人类。

    对于这类人,我只能说替你可悲,不是可悲世界黑暗,而是你从不相信光明,也必然无法拥有真正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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