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甲,本来是安享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可是这对于吴某来说却是可望而不可即。自从自家老头去世后,吴老太就自己一个人靠着一片庄稼地谋生,这块地可以说是吴老太的全部,吃穿用全部来自这块庄稼地,这也基本是老人的唯一收入来源。然而,好景不长,从19年3月起,这块庄稼地受到了几头野猪的入侵,吴老太的几片地被糟蹋了个便,看着满目的疮痍更令人难受的是吴老太数月的辛苦付诸流水。从此,开启了吴老太和这群野猪的辛酸的斗争。
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地,已是年过六旬的吴老太不得不和这群野猪斗争了起来,她先是采取了一些土方法,通过放鞭炮,敲铁皮等方法制造声响希望可以赶跑这些野猪,然而却是无济于事,野猪还是时不时地来光顾一下她的庄稼地。再采取多种方式无果后,吴老太只能只身一人住在庄稼地里,每晚都守在这里。一次偶然的机会,吴老太听说有一种机器可以电死这种野猪,闻讯吴老太赶忙出5000块钱购买了一台。令吴老太喜出望外的是这机器果然有奇效,先后电死了三头野猪,吴老太和邻居分食了两头,作价1070元出售了一头。然而,这次出售却给吴老太惹来了麻烦。
吴老太出售的猪肉被检疫人员发现是一头野猪肉,随后将吴老太送往派出所。巴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吴老太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地,但是违反了国家法规,遂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收回违法所得1070元并罚款1500元。早在2000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3有名录》当中就将野猪纳入保护范围中,而这项名录是专门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作,其中录入的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如此看来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01
小编看来执法应当也要有温度,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就本案来说,因为电死了三头不厌其烦的野猪而给一个六旬老人定罪处罚,未免让人觉得太过冷酷。
首先,老太并没有主动地进入保护区或者山林进行捕猎,从老人主观上来讲,她不是为了捕杀野猪,而是为了保护庄稼地而不得不采取用电的方式,这应当是一种被动的防御,主观恶性并不大。而且在此之前,老人也曾采取过其他驱逐方式,但是并无成效,迫于无奈才采取了这种方法。
其次,老人并没有想要以此牟利。对猪肉进行食用,分享,甚至出售,这在法律普及度并不高的农村来讲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老人并不清楚这背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这对老人来说只是保护庄稼所产生的“副产品”,这并不是她的主业。对于一位农村的老太,我们也不能对她有过高的期待值,期待她用科学方法驱赶野猪根本不切实际。
对于老人的惩戒并非一定要以拘役,判刑等方式,以罚款和没收作案工具进行惩罚已经足以告知老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且起到惩戒的作用,如此以来更是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情怀,因此判刑应当再做考量。
02
最后,小编也提醒大家野生动物属于国有资源,如果将它们捕杀不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可能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但同样的,如果野生动物对你的私有财产进行了破坏,可以及时联系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上请求国家补偿。遇到问题和困难不要执着于私人解决,可以向政府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在如今这个法治社会,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请大家能够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为和谐生态,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