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一,判刑”

作者: 墨线 | 来源:发表于2018-11-18 14:11 被阅读1次

    关于#天一 判刑# 这件事,我查了一下,并自我梳理了一下,他被判刑不只是《攻占》一书被认定为淫秽色情,更是非法出版牟利。(能合法出版的,怎么可能会被认为是淫秽色情)

    关于“天一,判刑”

    【目前,我们认为他确实违法并构成犯罪了,只是量刑畸重】

    我一度认为,只有图片、漫画、视频这种“显性”内容才会被认定为淫秽色情。这一事件,改变了,我的想法。

    我又想,小说淫秽色情?小说得写成什么样啊?

    于是我在网上找来了《攻占》.TXT,囫囵吞枣的滑动屏幕,哇,开篇就要XXOO,接着翻,不说是通篇XXOO吧,也是大半了。【例:图二,一个跳蛋居然能写这么详细,服了┗┃・ ■ ・┃┛】

    《攻占》部分片段

    我以前看的小说真的是相当清水啊

    那些船戏情节,真的是不值一提啊

    然后,好像在欧美国家似乎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于是,我开始思考,如何界定淫秽色情和文学作品。

    我百度了一下,

    先看一下,欧美国家的认定标准(从古至今)

    【以下内容源自网络,http://t.cn/E25l2CU

    法官认为,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淫秽,大致有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读者阅读后会产生不纯洁的思想;第二,作品容易对未成年人、意志薄弱者、下层人民等易受引诱者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只要部分内容有淫秽描写,整部作品都可以认定为淫秽。上述原则,又被称为“希克林原则”。

    第一,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注:“当代的社区标准”这一说法,是汉德法官 1913 年首先使用的。);第二,作品是否会对普通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不止是对未成年人而言;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道格拉斯大法官暗地嘲笑他说:“那要看他两条大腿根间的反应。”其实,布伦南大法官对这一点就毫不忌讳,他私下对法官助理说过:“我采取的是‘软家伙’规则,如果一部影片让我勃起,它就是涉嫌淫秽。”思想开明的前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标准也很有意思:“如果我觉得我女儿看了这部电影不会受到伤害,这部电影就没有问题。”

    经过激烈争论,大法官们最终以 5 票对 4 票,确立了这样的检验标准:首先,作品放在本地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判断,主题总体上能够唤起普通人的淫欲;其次,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是否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违反了各州相关法律;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是否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以上内容源自网络http://t.cn/E25l2CU

    [微笑]

    我们都知道,欧美国家都有严格的分级制度,而我们并没有,于是乎常常一刀切,“迫不得已的矫枉过正”。

    再看一下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源自网络:http://t.cn/RP3xFHW

    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司法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笔者个人观点,《攻占》一书作者似乎是“为了色情而色情”,重点是博眼球,吸引粉丝,从而牟利。(具体描绘性行为,违法,尺度着实大)

    这与为了文学作品,为了剧情需要,而尽善尽美,具体描写的,细致入微的,有质的差别。

    就好比《色戒》能看的人面红耳赤,却能合法公映。

    也好比,香港某道具师由于电影道具用钞做的逼真,而被认定为制作假钞,(有期徒刑外加缓刑实则不用坐牢)。

    确实是为了艺术创作,是会获得法官、社会大众的认可的。

    【关于影视、文学、绘画作品的分级】

    在2010年8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文化体制改革发布会上,广电总局的领导郑重表态:关于分级制的讨论

    电影分级

    “可以停止了”,中国“不适宜推进电影分级制”,原因是“管理跟不上”、“不适合国情”等等。广电副局长赵实说,“从理论上讲,电影的分级可以保证不同年龄、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但在实践中还没有看到非常成功的经验,包括国外一些电影发达的国家,在管理的过程中,市场还存在很多难以有效控制青少年观众等进入市场、进入影院、进入网络、进入网吧看电影的情况。”

    【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某些情况,我国政府也是采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或者说是无罪化。但是天一这种明目张胆的印刷牟利,牟利15W,明显构成犯罪】

    另外,我们不排除有关部门因为描写“男男性行为”,而有偏见的做法。毕竟,中国广电总局将“同性恋”定性为“性变态”【这一点,我想说撑同志,反歧视!】

    关于“天一,判刑”

    我今天在@人民日报  微信公众号新闻早班车看到(如图三),有关部门严打非法出版行为,天一的处罚似乎也可以理解了。

    关于“天一,判刑”

    接着,我想说

    要想印刷成书,请走合法途径,审批出版。(个人作文集,少量几本,留作纪念用的除外,不能牟利!)

    建议不以牟利为目的在有关网络平台发表(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有审核机制)

    注意尺度

    打赏可以有

    关于“性文化”解禁问题,你可以去呼吁,去向有关部门建议,推进立法。但不要打着旗号去违法犯罪。

    重要的是,

    我想说,

    同性恋≠性变态≠不正常性关系

    撑同志,反歧视!

    然而,在今天发文前,我又看到了一条微博,觉得是正解:

    @逆转应援团Pluto: 在1983年“严打”期间,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死刑判决,这王姓女子平静地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同理,今天来 “普法”认为天一案判得对的人也许终有一天会知道出版自由和写小黄书都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不犯法,无罪。

    我们大多都认为成人小说该解禁,但是非法出版就是不对。

    任何超脱当下认知的“正确的事”,都是有风险的。

    最后当一下普法者

    关于“天一,判刑”

    天一非法获利15W,销售图书7000册(被认定淫秽色情图书)

    10年8个月,依法也在量刑范围内。判决合法。

    (现在不是司法的问题,是立法的问题,法律滞后了……)

    反正,我对于此类通篇都是xxoo的,为了色情而色情的内容,我认为是娱乐刊物而不是文学。

    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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