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10几天,要离婚就至少得去两次民政局了,因为离婚有了一个30天冷静期。
我想,出这主意的人八成是没离过婚,而且还应该是夫妻和睦,感情如胶似漆的那种。
甭管什么情况,要离婚的夫妻,能分两类,非离不可型和生气冲动型。
非离不可型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准去民政局前已经热战或冷战不少时日。这种夫妻,见面不互掐应该已经算是最好状态,很可能谁瞅谁一眼,心里都得堵半天,能约到一起来离婚,那已经是互相之间最后的容忍,这种非离不可型,非让人家回去冷静30天,真没啥意义,只能徒增离婚成本。当然,这个类型,也不在制定这条新规时所要考虑的范围。
离婚的30天冷静期应该是针对生气冲动型的离婚,希望以此降低离婚率,并让这样的夫妻减少后悔的机会。可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再年轻也都是成年人了,连婚姻大事都可以一冲动就上头,一上头就离婚的俩人,你用给他们冷静期吗?不是应该给他们个教训,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吗?再说,没人说离婚了不能再复婚呀?
那么,对不同类型的离婚应该怎么办呢?应该区别对待,任何一刀切都是不对的,虽然可能初衷是好的。民政局负责离婚的工作人员是可以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做判断的,因为爱和咳嗽一样,无法掩饰;不爱也同理,无法掩饰。可以培训这些工作人员,遇到那种还有爱的夫妻,好好劝劝,甚至拖延拖延,告诉他们明天再来都行;而看到意愿坚定也冷静甚至平静的夫妻,就别麻烦他们三十天后再跑一趟了。
法律是刚性的,而人才是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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